委托人权利与义务_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1:08:47 人阅读
导读:受托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答:在信托管理中,受托人以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为基本职责,受托人义务主要有下列八项:(1)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义务(2)忠实义务(3...

受托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在信托管理中,受托人以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为基本职责,受托人义务主要有下列八项:  (1)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义务  (2)忠实义务  (3)分别管理义务  (4)亲自管理义务  (5)保存记录义务  (6)定期报告义务  (7)依法保密的义务  (8)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委托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成果是归委托人所有。

一、这里有两个合同关系:1、物业公司和小明的代理合同;2、小明和小红的代理合同。二、合同具有相对性,物业公司只与小明有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小红没有关系,物业公司和小红没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小红只能向小明主张权利。三、委托方书面声明有效。如果物业和小明的委托合同或者授权委托书中约定,小明可以再次委托其他人办理,那小明和小红的委托合同就是得到物业公司的认可,有效的,小红可以向物业主张权利,如果将来小明违约的话。四、如果委托方没有书面声明,即物业和小明的合同或者授权委托书中没有约定转委托,那小红就不能向物业主张权利,但是小明和小红的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小红只能向小明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小明没有履行约定。五、小红要想保障自己权益,那在和小明签约时,要求其出示物业的委托合同原件,并及时向物业求证。建议将原件进行公证,一般情况下小红是无法保留原件的。

维护正义,是律师的天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是律师接受委托的义务。两者之间,当然是维护正义重要。

(还正义一片蓝天!)

曾经有一个时期,本人因工作需要,担任本系统的法律顾问,偶而也作为公民代理出庭。在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律师。

曾经有这样一起民事纠纷:乡下的一位孤寡老人,因无证村医给老太注射了过期药品,导致药物中毒住院,因此花费了一万多元医药费。在与村医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告诉。

庭审过程中,面对受害方出示的各种证据,村医委托律师一律提出异议,并罔顾村医非法行医的事实。试图为村医开脱赔偿责任。

尽管后来这起案件得到了较为公正的判决,但这位律师,却给人留下了没理辩三分的‘讼棍’形象。

不可否认,律师是靠办案吃饭的,但如果仅仅为了眼前的一点小来,就罔顾事实,绕开法律的相关规定,说违心话,办违心案,这种所谓为当事人维护权利的律师,是否应该遭到鄙夷?

维护委托人权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维护正义的律师是会得到当事人以及社会尊重的。社会,不需要为个人的一点收益,罔顾法律,信口雌黄的垃圾律师!

在信托管理中,受托人以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为基本职责,受托人义务主要有下列八项:(1)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义务(2)忠实义务(3)分别管理义务(4)亲自管理义务(5)保存记录义务(6)定期报告义务(7)依法保密的义务(8)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8~406条,受托人有以下权利义务:

1、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2、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3、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4、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5、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6、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7、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8、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9、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11、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12、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3、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1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15、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16、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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