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如果都是按合同上的条件都不差、
福利、待遇也都有、应该不算什么!
总公司这样做可以规避法律风险。
因为劳动合同是和子公司签署的,也就是说社保等等一切费用都由子公司承担,一旦出现工伤等等不可预测的后果,都需要由子公司来承担。
和目前的派遣协议有点类似。
说难听的,子公司的实力终究的子公司,作用就是用来承担法律风险,一旦他们不想承担了,就可以申请子公司破产,这样的话对于总公司没有一点影响。但是员工的合法权益将直接受到侵害,就没有保障了。
如果运行良好是没什么问题,我给你列出的是运行不好的情况。
很高心为你解答。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下:
(1)国企与子公司的问题
(2)国企编制问题
(3)总结
一般而言,属于国企的子公司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对于国企的下属子公司,其编制分成三种:正式编、合同编、临时工。
举个例子:
某国企准备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给出50个正式编名额,顺带派出去40个人组成管理层。
这个时候40个人就是好正式编。
管理层觉得面向社会招聘,统一考试,统一面试,招了10个人,这10个人同样是正式编。
50个名额满了,但是干活的人不够,于是面向社会招聘,单独面试签订合同等。这些人员就是合同工。
工作还是干不完,临时大量工作,于是和劳务公司合作,又招聘一批人帮忙解决问题等。这批人就是临时工。
所以可以肯定的是,你是行政编制单位的临时工。
至于是不是子公司的正式编制工就要看具体你的合同来决定了。
说2个简单的辨别方法:
1、正式编制的合同一般适合无固定期限的;反过来,合同期限为3年、5年的一般是合同工。
2、看看你的福利待遇也可以判定,年终福利,国企子公司正式编和合同编差距还是很大的。
是合法的,根据你的描述,你是与国企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由总公司在缴纳社保,这说明子公司不是法人企业或者是非独立核算企业,它的所有法律责任都是由总公司在承担,而社保部门只按法人单位建帐立户,所以你们的社保自然通过总公司缴纳。
一般情况下,员工是不可以既和母公司签劳动合同又和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为关联企业,只能与一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既和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和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只能认定为变更过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针对愿意转至子公司工作的员工,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母公司、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用人单位变更为子公司,并就工作地点、工资、福利待遇等变化作出明确约定。同时,为避免员工向子公司主张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子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内容,与员工另签劳动合同。扩展资料:在正常的情况下,一个劳动者一般只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如果员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是可以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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