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名词解释_名词解释地域管辖?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8:10:29 人阅读
导读: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

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要在房产所在地即朝阳区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7条是一般规定,第19条是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优先适用。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给你个简单明了的答案,地域管辖就是一审的案子归那个地方管,级别管辖就是一审的案子归哪一级别的法院管。就比如一个知识产权的案子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话,北京市就是由地域管辖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就是由级别管辖确定的,也就是说这2者共同决定了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刑诉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诉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两条规定了我国刑事审判之管辖法院,即“第一管辖”(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与“第二管辖”(最初受理、主要犯罪地)。其中,关于第二管辖,刑诉法解释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刑诉法解释第14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对服刑人员所犯之漏罪及新罪作出具体规定,即对于漏罪,分一级管辖(原审法院)与二级管辖(服刑地、主要犯罪地);对于新犯之罪,分犯罪地管辖(严格条件: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与服刑地管辖(其他情况)两种。以上是关于刑事诉讼审判管辖之地区管辖部分。有一个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14条,漏罪管辖法院有三:原审法院,服刑地法院,以及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法院。这种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地法院是第一管辖法院。据此,漏罪本应在犯罪地法院审判,也就是刑诉解释规定的“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而“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本身就有问题:新发现罪是一个罪之时,何来“主要犯罪地”!即使有多个犯罪地,也有刑诉法第25条规定来解决,何必多此一举!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的说法存在问题。如果A地是甲的原审法院所在地,B地是服刑地,C地是漏罪发生地。B地侦查机关发现甲在C地有犯罪。此时,根据刑诉法解释规定之便易性,应当选择C地法院管辖。但实际上,根据刑诉法规定就可以选择犯罪地(C地)管辖,何必绕了一圈又回到原位呢!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1)便利当事人诉讼。(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4)防止滥诉。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一般地域管辖就是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比照一般地域管辖做出的额外规定,可以管辖的法院范围更大了,包括一般合同纠纷、特殊合同纠纷(保险、运输合同)、侵权案件、协议管辖等等,总结起来就是:这些事都有哪些法院可以管专属管辖是这事只能归这个法院管,而且专属管辖很少,记住就行了:(1)不动产案件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2)港口案件只能归港口法院管。(3)继承案件只能归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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