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_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2:59:44 人阅读
导读: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按实际情况,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侵权行政机关承担相关的责任。  相关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罚款、警告、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具体包括:  (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2)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  (3)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  (4)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原因是:  (1)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的方式确保其合法性。  (2)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大、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的统称。  行政诉讼法没有将这类内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原因是:这类行为往往涉及高度经验性的判断,例如机关领导对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态度和水平的印象,需要靠日积月累形成,人民法院没有这方面的条件。另外,这类行政行为不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  行政调解。这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解针对的是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的当事人,没有强制性。  仲裁是法定机构以中立身份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的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属于非权力行政方式。其特点是自愿性、灵活性、简便性和经济性。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以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性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具有最终裁决权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常见行政行为也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的决定;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 9、被侵害人认为被处罚人在同一事件中实施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只认定并处罚了一种行为,被侵害人如果要求公安机关处罚另一种行为而提起诉讼的; 10、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单独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过程中,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过程中对其依据一并提起审查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该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规章,一般仅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当前,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单独申请复议,是否可诉在法律修订过程中有较大争议。个人认为,不应当具有可诉性或者可以提起复议,而应当通过单独的一条审查途径予以解决。因为,无论是法院还是大部分层级低的复议机构来进行审查将面临专业能力和层级权力上的不足。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士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除上述两项外,基本上所以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样也能提起行政复议。

但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可以选其一,提出行政诉讼则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复议后,必须等复议结果出来后,或者超过法定复议时间60日扔没有答复,可在复议期满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内部行政行为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不能一概而论。 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存在多种多样的关系,产生、变更、消灭这些关系的事实,均可称之为内部行政行为。 故,除奖励、记功、表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停职等奖惩任免决定以外的内部行政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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