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处置_企业改制时国有划拨土地如何处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5:37:50 人阅读
导读:国有企业改制有下面4种情况,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①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

国有企业改制有下面4种情况,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①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②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③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④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在上述第②、③、④种情形中,虽然企业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国有建设使用权,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能超过5年。

土地资产处置,是指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对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一定的方式和原则进行处置。处置方式有:收归国有、国家收回再分配、合理分配给个人。

国有土地改制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土地公有制。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国家资产。按照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健全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有利于巩固国有土地所有权,有利于完善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有利于发挥国有土地的资源、资产作用,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国有土地改制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国有土地产权和有偿使用制度,推动国有土地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对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国有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国有土地改制有利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政策和根本方针。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建立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的重要方面,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国有企业合并、兼并,且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经批准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能超过5年。在国有企业合并、兼并中,如合并、兼并后的企业不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但被兼并方或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的,其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按上述方式处置。

2、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3、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这里应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不应由原划拨土地使用企业持有,而应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鉴于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第一项第四款(“除按规定可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委托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等A级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出具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并报市以上国土部门审核确认”)的表述与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的规定不符,现将该款修改为:“除按规定可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用其他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委托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并报市以上国土部门备案”。请遵照执行。

处置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根据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 ,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这个问题实在是有点可笑!

国企和你买断工龄,说明已经和你解除了劳动关系,你和我一样,和这个企业已经没有任何关系。再说,即使你现在还是国企在职员工,土地出让了,能把这个钱分给员工吗?这是国有资产,估计你们这个企业的经营者没有这个胆量敢这样做。

第一,国企的性质。

所谓国企,就是我们常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央企、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县属企业等。不管属于哪一级政府管理,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属于全民所有。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当地政府任命,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员工,属于国有企业雇佣的工作人员,只享受企业提供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享有国有资产的分配、处置权利,不享受企业的分红。

第二,国有资产的处置有严格的程序。

企业处置土地,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国有企业的土地原来都属于划拨土地,划拨性质是不能随便出让的,如果要出让,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办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才能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土地所得收入,属于国有资产,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无权进行分配。

第三,国有资产的处置不能给你补偿?

你以前作为国有企业员工,企业给了你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时领取了劳动报酬,企业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你买断工龄,企业给了你应该的补偿,而且这种补偿远远高于民营企业辞退员工的补偿。补偿资金到你个人账户后,就意味着你已经不是这个企业的员工,不要说企业的土地收入不能分配给员工,即使能分配给员工,你这种和企业已经没有劳动关系的员工也是无法分到一分钱的。

总之,从上述分析得出两个结论,一是你和企业已经没有关系,不在属于国有企业员工;二是企业出让土地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进行分配,擅自处理国有资产的行为,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处罚。

  如果企业改制后其土地未改变用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保留划拨方式。

如改变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也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但是,除了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的,划拨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显然,这是由于保留划拨方式违反了土地有偿使用的方针。

根据859号文件,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安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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