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因此,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个人合伙,合伙人提出退伙,原则上是应准许的,到法院诉讼的话,简易程序3个月。
要先看下此人是否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若是 此人代表合伙企业 合同有效。若不是,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合同相对人是善意的 合同有效。总之,合同是有效的,除非合同相对人是恶意的 ,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以,另一方不可以拒绝此合同,至于合伙人之间的分歧,可以根据合伙协议来解决。
合伙协议到期不续签就散伙,按各自出资和散伙时剩余资产合伙人按比例分割《民法通则》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是有2个以上的合伙伙伴共同出资组建 。
其中一个合伙人,比如一伙企业的名义和自己签订合同做生意。
这样会可能会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所以是禁止的 追问: 还是不太明白,能否详细说下! 回答: 呵呵,上面的解释也不太全面。
因为合伙企业里的合伙人都是负无限责任的。
共同对外承担债务的。
所以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