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高利贷利率是多少_什么是高利贷利息多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8:38:44 人阅读
导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借贷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借贷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则定为高利借贷行为。高利贷的利息是每月最小要还2分息。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作出过相关的规定: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八条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但是在当前中国究竟利息定为多少才是高利贷,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观点,综合起来,目前是存在三种观点:

1、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

2、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

3、第三种观点即使法学上经常出现的所谓“折中论”,在此姑且就先不写了。

那么总和上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法学观点综合来看的话,个人比较赞同第一种,即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都是依照本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当约定的利息已经高于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后,法官会主动要求债权人将利息降低。很难说高利贷是否违法,不过利息畸高的话,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但是明确的是高利贷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予以支持和保护。

国家对高利贷认定的标准为,借款利息超过基准利率四倍,即为高利贷,超出4倍的部分,国家不予保护。但是国家并没有规定最高借款利息,也就是说资金方跟你要多少利息都可以,只不过如果你不按约定付息的话,人家要是起诉你了,国家会要求你至少支付四倍以内的利息,超过4倍的,国家不会对资金方有任何保护。

所谓民间贷款,其实没有国家发放牌照的都可以称之为民间贷款,民间借贷利息有高有低,低的年化10%左右都有可能,高的月息达到10%,年化120%都有可能。具体是看你找什么样的贷款机构,是抵押贷款还是信用贷款。

至于高利贷利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24%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24%-36%之间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协商,法律不支持,也不反对,但是如果超过36%的利息,借款人是受法律保护的,就是说如果借款的利息超过36%,超过的部分如果借款人向法院申请退回,法院是支持的。

所以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年化利息超过36%的都可以称之为高利贷。

仅讨论高利的借贷,不谈套路贷的情况。

首先,高利贷超出法律规定24%及36%的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没有暴力催收,强迫交易等行为,是不涉及违法犯罪。

其次,法律规定的24%及36%跟高利贷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原相关法律,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同类同期银行银行利率的四倍,但是银行基准利率浮动较大,中间段多未5%-8%。因此采用了6%,再参照原四倍的规定。因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在24%以内予以支持,并是不是去强行规定借款人必须以24%的利息成本借款,而是出于对借款人的保护目的去限了高利贷无限制的高息,对于那些利滚利,砍头息等不予支持。那些反过来攻击24%过高的,不知道到底出于何种理由。那如果把所有对于合理利息的保护部分都去除。又有人敢借你钱么?借钱也是凭本事借的,大部分亲戚朋友间的借款都是无息的或者低息的,为什么你就只要借高息的,既然坚持高利贷是不合法的为什么又要参与其中,去借款呢。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借钱的时候管他合法不合法,先借着再说,还钱的时候,反过来说法律对你的保护不够到位?

诚然,有很多借款人是因为事业或者家庭的突发情况而需要临时借款的。但是民间借贷也是一种金融行为,并不是通过限制最高利率的法条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如果能从正规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正规的借贷渠道能借到钱,谁又会去借高利贷呢?

这些定义都是银监部门内定的猫腻问题!而全国各地的小贷公司都可能是银监官员的关系网,比如平安普惠、合众普惠、宜信普惠等等因为这些公司都做了相应的擦边球动作,不高不低表面上正好在范围之内,而另外追加了高额的服务费,如果精算的话等额本息就远远超过了政府限制,这样混乱的普惠金融竟然也能上征信系统,而且屡遭投诉而不败!银监部门托词不受理还力争维护!这样的高利贷横行跋扈一次次接受着合规保护!真是天理何在啊……

1万,一年利息360,按照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年化利率是3.6%,等额本金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下利率利率稍高,利率在6%左右,都是远远没有达到高利贷利率标准,题主应该是问错了,应该是本金1万块,1年利息3600或者超2400算高利贷吗?

最高人民法院对高利贷的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把借贷利率划分成三个区间

  • 不小于36%以上的利息是非法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诉让借款人偿还超过36%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超过36%的利息是不用还款的,本金是需要还的, 借款人已还的部分可以向法院申请返还,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 大于24%,小于36%之间的利息,这部分区间的利息,是属于自然债务区,按照借款人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偿还。
  • 不大于24%的利息,借款人需要归还。

总结下来,如果利率不大于24%,需要按照还实际利率对应的本息,如果利率大于24%,可以按照利率24%还对应的本息。

怎么看?

提问者混淆了“套路贷”的刑事犯罪性质与“高利贷”的民事违法性,才会提这样的问题。

依我之见:“套路贷”与“高利贷”无论这二者之间从性质上,还是法律处理上都具有本质区别。

一,从法律性质上看,“高利贷”中超过国家法定银行基准利率36%以上部分,违反的是国家对借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仅仅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这种超出的行为法律不认可丶不受法律保护,即贷出者以与借方约定上述利率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违约的话,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即仅仅是不予支持而己;

那么,“套路贷”从法律上讲是什么性质呢?从其实施的目的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公平自愿行为,而是放贷者以非法占为目的,所采取的虚构流水并故意制造借贷违约形成虚假债务的手段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恰恰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刑事犯罪要件,如果实际诈骗数额达到犯罪标准的话依法必须以犯罪论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从法律处理上,二者也有本质区别。如上所述,“高利贷”一一超出银行基准利率36%的部分,法律的处理仅仅是不认可丶不支持。

而对待“套路贷”一一数额达标将依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丶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者,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三,“两高”关于办理“套路贷”的有关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的办案指引,涉及的是刑事性质的问题是公安丶检察丶法院在办理“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时必须正确适用的规定。而最高法院关于“高利贷”超过36%的司法解释是“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只能单一适用于民间借贷的民事违约案件。

从上述简要分析可以看出一一对于“套路贷”的两高司法解释,与“高利贷”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分别是解决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的适用法律的法律,依法,办案机关不待混淆两种行为性质,胡乱适用两种司法解释。否则,将会被依法撤销违法处理决定,严重者,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将会被以滥用职权或枉法裁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为什么民间仍有人将最高法院的“高利贷”的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与“两高”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混为一谈呢?一方面是我们的部分新闻媒体的误读,误导了广大老百姓,另一方面也的确有个别“老赖”幻想通过有意误读赖掉仅仅是法院不支持,但仍属于民事性质的正常债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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