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_农民工工资被老板一直拖欠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0:37:46 人阅读
导读:工资被拖欠,这是老板和农民双方都有问题。老板不懂劳动合同法,恶意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拖到一定时间,达到一定数量是会犯罪的。农民工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已。不签劳...

工资被拖欠,这是老板和农民双方都有问题。老板不懂劳动合同法,恶意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拖到一定时间,达到一定数量是会犯罪的。农民工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已。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自已不记工时,也不监督领班记工时,领工资时产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不过,不管什么原因,农民工只要被欠工资都可以找当地劳动监察大队,通过劳动监察大队调解或立案调查,都可以得到该得的工资。但也有劳动监察处理不了的时候,这时候,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每个县都有个叫劳动仲裁院的机构,他们可以和劳动监察联合办案。如果,劳动仲裁也解决不了,可直接申诉到当地人民法院。向人民法申诉可不经过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这些程序。

我在安装公司干了接近二十年,而且也是经常换老板,都是每月发工资,也就是第二月的二十五号至三十号,月月兑现,年底付清。

不过都是公司直接打工资,老板只要把工天、金额报上去就可以了。

干土建的,一般都是年底结帐,只预支生活费,每个工地都有拖欠工资现象。

去年腊月二十几,天天有人打110报警,就因为工人工资未到手,有的开车把大门堵上,有的断电,其他工人不能正常工作,甚至有人爬到塔吊上去,连续五天都有警察来解决,都已经快过年了,都想结帐回家。

国家的政策是不允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但实际上有些地方并未落到实处。

就算找劳动局,也得有个过程,并不能立即解决,有些人也只能拿到一部份工资,给你欠条,年后补发。

我想要不了多久,这些问题都能解决,有些实际情况需要一段时间磨合。

我去过的地方,目前只有澳门,很少有拖欠工资现象,要放人走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立即放人,找到劳动局的话,会给你半个月的工资,当场付清,拖一天就加一天工资,劳动局会给你作主。

先找老板好好协商,讲不清楚又不垫付,去找当地劳动部门解决,不过有时候他爱推来推去,也可到当地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促成解决。现在做工,稍微大的企业老板都交有押金在劳动局的一个户头上,只要有事实证明,劳动局会通知老板或者直接支付。现在离春节过多月时间,各地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很重视,希望你能早点拿到钱回家过个团圆年。

 年末岁尾,农民工讨薪的呼声再度高涨,因讨薪导致的各种问题甚至恶性事件更是引发社会普遍关注。被拖欠的工资都是农民工的辛苦钱、血汗钱,是众多农民工一家老小维持最基本生活的主要来源。拖欠、甚至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影响到农民工及其家庭生活,严重影响到农民工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如何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迫在眉睫。


 一、 农民工问题现状

  (一)建设施工单位用工形式不规范。据调查了解,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包工头式用工”,基本为所有建设施工单位的主要用工形式;二是合同制职工,主要是单位管理人员;三是“劳务单位式用工”,目前这种用工形式数量很少。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不容乐观。目前,建设施工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据统计,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20%.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也极不规范,甚至个别劳动合同条款还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没有保障。通过劳务单位或包工头使用农民工的,主要由承揽施工任务的包工头支付。因受建筑工程施工、验收和结算阶段性的影响,普遍采取按月部分支付,年底或工程结算后全部兑付的工资支付办法,这种支付方式让农民工受控制程度很高。

  (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少之又少。建筑行业风险较高、农民工流动性强。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很多单位为部分工种农民工缴纳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极个别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而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几乎没有。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一)施工单位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建筑行业没有劳动用工备案,只有极少数管理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的工资基本上能够兑现,而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合同,在诉讼中就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施工单位正是抓住了这个要害,才造成了极少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尴尬局面。

  2、施工单位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工程往往被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俗称“包工头”),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工往往只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做活,他们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若发生欠薪,农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常常采取跳楼、堵门等极端方式,结果从受害者变成害人者,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2、没有欠薪证据。在一些农民工投诉案件中,由于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是口头协议,很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欠薪,包工头不写欠条,甚至死不认帐,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部门处理起来困难较大,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处理,一旦诉讼,更是败诉居多。

  (三)相关法律法规等保障措施不健全法律规定对欠薪者处罚力度小,且处罚程序复杂,时间长。根据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颁布的《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从以上规定看,拖欠发生后,劳动部门先是责令其限期支付,而后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而对用人单位没有处罚规定,并且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劳动监察条例》规定执法程序是劳动监察部门首先调查取证,然后责令欠薪单位限期支付,未限期支付,则对该单位下达听证告知书,三天听证期后,仍不支付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欠薪单位三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对方仍未履行,再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行政部门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三个多月的时间内,若发生欠薪单位倒闭或负责人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劳动部门没有法律的授权,缺乏有力先行强制权力,使某些欠薪单位钻法律空子,逃避应负责任,最终受害者还是农民工。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惩处力度。拖欠劳动者三个月以上且劳动报酬数额超过5000元将被入刑。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所谓恶意欠薪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有了,可是实践中,遭遇欠薪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找了清欠办找劳动监察,调解不成找信访办,不知道到底找谁能解决问题。所谓“政府有关部门”不明确,农民工就会没有主心骨,找谁都推诿,推来推去,农民工只能信访、上访,甚至用爬塔吊等极端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邹城公安局很少对恶意欠薪行为刑事立案过,因此被法院判刑的更是无从谈起,法律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三、建言献策

  (一)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目前,有些省市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建筑行业试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所有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单位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具体办法是,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一旦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划支,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从实施情况看,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一种比较好的清欠办法,效果明显,农民工欢迎。

  (二)稳妥地组织农民工进入工会组织,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农民工正式列入产业工人的队伍,这就为组建农民工工会提供了政策依据。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但由于他们处于流动和分散状态,没有形成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造成工资拖欠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群体利益需要组织来维护,有必要稳妥地组建农民工工会组织并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有组织的维权能够更好地实现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使他们在工资、工时、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合法利益免遭损害。同时,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工朋友的法律意识,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工程款拖欠的,农民工能及时向政府反映。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功能农民工问题受到全社会普遍关注,新闻媒体的作用功不可没,对农民工权益受损案件的披露凸显了新闻媒体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当今社会,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然而必须承认,时至今日,仍然有个别地方政府以及政府领导者,把媒体的曝光、负面报道看成是抹黑、丑化,他们采取的行动不是正视问题,寻找解决之道,而是千方百计阻挠媒体的如实报道。我们建议,地方政府和政府领导者,一定要给新闻媒体宽松的公共舆论环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功能。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否如实、是否合适,自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各级政府的职责就是正视出现的问题,在职能范围内解决问题。

  (四)完善制度保障,用法律法规为农民工权益保驾护航

  1、建立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是施工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

  二是施工单位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是施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

  四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

  3、建立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单位,主管部门记入单位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单位,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让拖欠行为无处遁形。

  4、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对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5、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让农民工维权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规定各部门的法律义务,“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切忌笼统规定多个部门联合执法,这种规定的后果只能是各个部门相互推诿,谁都不会站出来为农民工说话。只有固定一个部门挑头,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或是详细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问责谁,该谁管就一管到底,不要把农民工当个球来回踢。对农民工问题不重视,不过问的,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另外,建议改变劳动争议案件“先仲裁后诉讼”,建立“或裁或审”制度,遇到简单的纠纷案件,建议在15日内结案,遇到复杂的案件,最迟应在两个月内结案。同时对农民工的诉讼案件让用人单位交付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对此类案件尽量采取调解方式结案,提高效率,减少隐患。

 年底将至,希望通过各部门的真正努力,能让农民工带着一年的辛苦钱愉快地回家过年。

回家种田,永远不要进城干活。

每个工人师傅都有讨要自己血汗钱的权利,但最主要的要搞清楚是包工头领了钱不给工人发,还是项目部没钱给包工头,搞清楚以后,讨要的方式也不同的,但是无论任何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部都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1、包工头领了钱不给工人发,这个就是包工头个人原因占主要,项目部负有连带责任,钱全部支付给劳务公司以后,项目部能拿出支付凭证,就是包工头个人的行为,项目部要监督、督促劳务公司支付工人工资,但是现实情况完全不一样,项目部一般把钱支付给劳务公司以后,往往不会监督的,一有工人闹事,还是很被动!政府压力、工人闹事,项目部还是要通过劳务公司进行平息纠纷!

2、项目部未支付给劳务公司,这种现象还是很多的,这就要到项目部去讨要了,不过现阶段政府对工人的工资支付很关注的,项目部在季度或年底会想尽一切办法支付相应的劳务费,支付额度也是和老板们商量过的

无论是老板还是包工头的原因,出现欠薪现象,第一步还是要找项目部进行讨要,无论是多少钱,无论问题升高到多高的层次最终出钱的还是项目部,这一点不会改变

要理性讨薪,讨薪的路很艰辛,但是不能违法,通过正确的途径,拿到自己的工资

你要造成恶意讨薪现象,对自己不利

个人观点,不喜勿喷,先谢谢了

找劳动保障局调解决。

谢邀!

1、建议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拖欠工资赔偿情况: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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