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本利息);
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
3、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既然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就要加收一部分,类似于违约金。
2014年8月之前,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价格支付迟延利息。这里面包含含判决确定的利息。8月份之后,两种利息加以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来计算。
另外还有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的债务利息,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件确定计算方法。生效法律文件没有确定计算支付这个利息的,不会去计算该利息。!
至于加倍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加倍部分的利息,等于债务人尚未清偿的法律文件生效时确定的除一般负债利息之外的金额债务*日万分之1.75*延时时间。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如果约定了延迟履行的利息率,则按照约定计算利息,如果未约定,则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