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_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8:15:07 人阅读
导读:《条例》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是:(1)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2)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种和岗位,以...

《条例》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是:(1)劳动合同期限。

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2)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劳务、工作班次等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4)劳动报网站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5)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用人单位出资招收录用、出资培训、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发票条款主要包括开票种类、开票税率、开票时间以及发票责任等内容,具体分析如下:

Ⅰ开票种类

这里的开票种类主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即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销售方需要开具专票还是普票,该条款主要针对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在经济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发票的类型。

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税收风险。

Ⅱ开票税率

不同税种间存在税率差,而同一税种又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可能更大。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发票要如实开具,不能变更项目与价格等,否则所开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所以,开票税率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或服务,根据税法规定,按适用的税率开票。

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果某些业务按税法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是按正常税率开票,还是按简易计税征收率开票。

Ⅲ开票时间

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很重要,但是,约定开票时间也同等重要!

没有约定付款时间,风险最多是款项收不回的风险,即坏账风险。如果没有约定开票时间,除了坏账风险外,还有可能遇到税收风险,即进项税不能抵扣和成本费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的风险。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开票时间的约定与付款方式(或时间)有关联的,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日后或者发货后××日内,全额开具发票。

2、合同约定:按付款进度,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3、合同约定:全额付款后××日内开具全额发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需要提前付款,但是提前付款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风险,例如增值税发票迟迟不到位,或者开过来了发票有瑕疵认证不了,甚至会出现虚假发票的情况。此时为应对这个风险,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了一个条款,一般是规定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后才付款,一定是见票才付款。

Ⅳ发票责任

在经济往来中,虚开发票的行为有很多,虚开增值税发票危害,对于开票方来说,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最高追究到刑事责任,对于受票方,特别是善意受票方,虽然没有主观过错,但是取得虚开的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同时也不得列支成本费用,因此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发票方面的责任条款。

例如约定: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假的或者虚开的,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等,都会导致企业的损失。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供应商(承包商)与贵公司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企业与供应商(承包商)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配合。

(2)双方财务部门及时沟通,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提供当地的税务法规。

(3)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条款,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如下:

《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因此,正常工作时间最多为每周四十四小时,有些企业要求员工每周工作五天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但许多朋友会问,为什么大多企业只安排工作五天而不是五天半呢?这里因为牵涉到一个工资问题,我们后面再讨论。

是不是每周最多只能工作四十四小时呢?也不是,除了正常工作,用人单位还可安排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综合以上两项,这就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所有的工作时间,除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外,平均每天约10小时。但下列情形劳动时间不受限制,《劳动合》第四十二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还有一种情况,季节性加班可以延长。有些企业有淡季和旺季之分,淡季不用加班,旺季每月加班三十六小时不够,那么可以跟工会和员工协商,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情况下,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旺季可延长加班时间,但加班总量不得超过年加班时间36✘12=432小时。

延长劳动时间或加班是需要支付额外的报酬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就是用人单位之所以不安排工作五天半的原因,因为周六或周日(休息日)上班是平时上班工资的两倍,如果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何必浪费成本安排加班呢?

因此,《劳动合同》在约定工作时间条款时要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如需加班加点的,应将加班加点相关规定列举清楚或作为附件附加在《劳动合同》中,以便保障双方权益,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即必备条款是法定的,缺一不可,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而约定条款既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单方的,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上述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必备条款,而“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都属于法定可备条款。

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约定解除其灵活性一般较强只要不违反法律 或者行政法规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可生效。双方约定解除的自双方约定解除的合意发生之时即产生效力。违约只是条件之一,具体需要看合同类型,比如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违约,但合同标的物在合同履行之前因客观情况比如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标的物损毁不能交付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即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是否解除的条件。因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将来也许会发生,也许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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