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通俗理解_用益物权包括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6:06:44 人阅读
导读:解答如下: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

解答如下: 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大分类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等。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称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举个栗子,我有套房,你租了,你就是用益物权人,而我是房屋所有权利人。

对于用益物权比如你借用他人的自行车,那么你就享有对该自行车的使用权,这就是你的权利。对于担保物权比如你向你朋友借1万元钱,你朋友要求你提供担保,那么你说以你的房子来设定抵押,那么这时你朋友对你房子享有抵押权。

你好,首先,“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这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


  现代人的生活都与土地的直接或间接利用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需要在土地上建立住宅或者工厂。或者,要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放牧牛马,或者,为了取得建筑用的材料,需要种植树林等。民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就是指可以利用具有上述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相对)的土地的一种权利。虽然人们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但是对于没有拥有土地的人,就必须要租借这些土地。所谓用益物权,就是不拥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进行收益使用的一种权利。除用益物权外,还可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契约,取得他人土地的用益权。因此,用益物权与租赁权共同组成了非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土地的制度。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等。

  然后,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一定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与用益物权共同被称作限制物权。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最终通过将标的物出卖而获得的金钱用于实现债权。担保物权分为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担保物权以及根据契约而产生的约定担保物权。在民法上所规定的留置权和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和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此外,随着经济活动的多样化,目前出现了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多种非典型担保方式。


  各种担保物权的共性,有附随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留置权无)等性质。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简单来说,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同属于物权。区别在于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的主体是所有人。而用益物权的主体是非所有人,因而是一种其他物权,其支配范围受到一定限制,是“限制物权”。

标的物是物,标的是法律关系,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分类,大概你可以理解就是对物的使用权。

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又称定限物权).

他物权又分为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该权利主要利用的是物的使用价值而非交换价值.与担保物权恰好相反.

字面理解.用益物权打比方就是你得使用别人的东西,你不使用就不产生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你用来担保的东西则是用来担保你所取得的利益,所以必须能有交换的价值.在民法课本中也有相关的解释.

第十五章用益物权

一、概念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二、特征

1、他物权相对于自物权

2、限制物权相对于所有权,不能处分,支付租金、期限

3、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相对于担保物权

4、以占有为条件

三、意义

1、可以促进物的有效利用,使双方都能受益。

2、要平衡、保护使用人和所有人的利益

3、维护物的利益秩序,确立权利归属,降低成本

维护方式:1)设立模式2)公示、保障交易发全3)设定物权变动方式

我国现阶段对物的利用超过了对物的归属的重视,并且这种利用效率低下,故我国就保持所有和利用的平衡。

第二节基地使用权(地上权)

一、概念

指为在他人所有的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建筑物出卖,现在的一般原则是“地随房走”

第三节农地使用权(永佃权)

第四节邻地利用权

土地、基地使用人,农地使用人为使用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利用地人土地的权利。

定立协议,并登记

若不登,则主体特定,不适应变化

空间邻地利用

第五节典权

典当针对动产,典权针对不动产,在我国仅针对房屋

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并对人使用收益的权利

是用还是担保物权有争论

出典人可以处分,担保、承担风险,支付维修费用

典权人可以改变原物用途,出租,转典,退典(让与)、修理(权利)期限不能超过原定期限

典期典权消灭的三种情况

①回赎②我贴③绝卖(期限到来回赎)回赎期两年,现归定为10年

无期限的归定为30年,无回赎期,物权法规定为20年。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

一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分为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做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二是质权。质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任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以下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债券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