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不承担责任的情形_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7:28:57 人阅读
导读:朋友借钱找你做担保人,不同意怕被朋友埋怨,可担保了自己又心惊胆战。要是遇到借钱到期不还,没准自己还要承担法律责任。2016年1月,王先生向哈市某金融机构借款10...

朋友借钱找你做担保人,不同意怕被朋友埋怨,可担保了自己又心惊胆战。要是遇到借钱到期不还,没准自己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6年1月,王先生向哈市某金融机构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35%,同时约定李女士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可到了还款日期,王先生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金融机构于2017年9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王先生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4.35万元,李女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仲裁,裁决王先生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本息104.35万元。同时驳回金融机构要求李女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

为啥这么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由于未约定保证人李女士的担保时间长短,因此应认定其保证期间为6个月,截止到2017年7月。并且金融机构未在保证期间内向李女士主张保证责任,因此李女士保证责任免除,裁决李女士做为担保人不担责。以后遇到这样的事,咱也可借鉴下,更好的依法维护权利。

首先,在什么情形之下银行贷款的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呢?可能吗?结论是可能的。

也许有人说,只要是签订了担保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承担担保责任。而对于担保人来说,只要是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就想免除担保责任。那么现实的法律体系中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履行担保责任吗?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贷款银行有过错都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吗?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只有贷款合同存在问题或者存在其它不合法行为时,担保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如果没有上述的情况或者说虽然有但是你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面的情况,那么你就必须一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一旦签订了担保合同并生效,想脱担责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其次,银行违规贷款与你的担保责任有关吗?有关。只是与你想象的相反,你有可能履行尽快的还款责任

银行贷款违规有很多种,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对银行违规情况进行了严厉的处罚都是违规行为,可以说银行业务违规已经成为常态或者说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务机构认定的违规普遍发生。

所以,你说的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属于哪一种行为呢?但是无论是哪一种违规行为,与你的担保责任、担保合同的有效与否都没有什么关系。因此,尽快监管部门认定了那么多的贷款业务违规,但是没有一个违规业务是无效合同,即监管部门宣布这笔贷款业务由于违规而无效,所以担保合同自然也就不能无效。

同样,违规的业务对你可能是更不利的,由于监管部门认定为违规,所以贷款银行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而有一些整改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提前收回贷款,那么贷款人有可能由于流动性欠缺而难以归还贷款,如果你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担保,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可以向担保人追偿,所以,你可能要承担提前还款的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根据其无效的原因不同而不同。如果说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因为欠缺法律有效要件而无效,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不依据担保合同履行,但是无效过后,依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其最高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 /2;如果说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那么 仍旧补一句担保合同履行义务,各方依据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最高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一键代偿观点:一般情况下,如果确认借款人还不起了,担保人是需要先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特殊情况时则需要特殊处理。

担保这种行为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也正是因为担保人的存在,也就使得很多债务问题有了协调和协商方面的更大空间,这是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债务问题的。当然,现实情况下难免会遇到那些还不起的债务人,那么这个时候则是需要分情况来讨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

首先来说,如果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签订合同之初有明确规定相对应的责任,那么就要按照合同上规定的责任进行处理。因为,债务纠纷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还是民事纠纷,主要还是以民事协商为主。所以,如果大家一开始就规定有明确的责任划分,那么还是按照一开始三方的约定为主。

然后,咱们再来说另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大家没有在合同上有明确的约定,也就是说借款协议上只有说明你是担保人,而具体承担多少的担保责任没有明确说明。那么,这时候就会按照“连带责任”处理。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时候会认定担保人和债务人是共同的受益方。如果债务人还不起钱了,或者联系不上了,甚至是故意失联而不还钱,那么担保人都要先替债务人还钱。至于你们两个人之间怎么处理,那就是你们之间的事情了。

最后就是一般担保责任,这种则是把担保人划分为一个真正的“中立担保人”身份。这就需要合同中提前有约定担保人承担是一般担保责任。

实际情况表现就是,如果经过法院两次确认,债务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了,比如丧失劳动力,资不抵债,甚至说是死亡后其遗产无法还清债务。在这种因为客观条件限制导致债务人无法还款的,那么担保责任才会承担相应的债务。也就是说,担保人和债务人还款顺序是有先后的。这种情况下,就相当于债务人是第一责任人,而担保人则是第二责任人。

另外就是担保责任也是有时效性的,如果是一般担保责任,则诉讼时效从主债权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而如果是连带担保责任,则诉讼时效从主债务期满6个月内债权人必须起诉债务人,超过6个月的,则担保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在不同的情况下担保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我们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也一定要提前约定好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只能按照连带担保责任处理。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的,担保人负责偿还。该担保人属于一般保证人。出借人应当先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保证人担保偿还借款,该保证人属于连带保证。

出借人应当在保证期限届满前要求保证人履行偿还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题中借款合同已经三年,保证人应当判断自己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如果出借人没有在保证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不需要履行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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