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法律的位阶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十条 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因此,法规之间相互抵触时应以谁为准,必须按程序办理
关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我国立法法、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行政法规的位阶和效力要高于地方性法规,法官审理案件时应选择适用行政法规。
2、司法实践中,对于与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法官在判决书中一般按照“不用不说”的原则不对该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评价。个别少数案件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评价,也引起轰动反应。其中最有名的是“河南种子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该判决作出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向洛阳市中院下发通知要求严肃处理在判决书中违法宣告地方性法规无效问题,洛阳市中级法院对相关审判人员作出撤职处理。河南省高级法院受理该案后向最高法院进行请示,最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法院的原判。该案引起了全国对于“法官能否在判决书中宣布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内容无效”的大讨论。
3、建议法官可在案件审理之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审查该地方性法规的书面建议和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撤销与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
看这条法规就明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3条:第3款: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1、除了省以外,只有较大的市才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果和上级政府规章冲突,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处理
(GB)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行政法规范畴。从法律效力上来看,GB标准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其他参考: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②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③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④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⑤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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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
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因此宪法成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被称为“母法”、“最高法”。
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法律。 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 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的产物,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都必须执行。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措施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二是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或者负有一定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执行或者行政处罚。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主体不同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行政法规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 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个直属机关(央行、审计署等)制定。法律效力不同在三者中 行政法规效力最高 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未明确规定 但国家设定了裁决机制。遇到具体效力冲突由人大常委或国务院裁定。但根据《行政立法法》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及第八十二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全县范围内实施。从法律推论来讲,地方性法规高于行政规章。能力有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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