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绑架致人死亡_绑架致人死亡构成什么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4:52:33 人阅读
导读:注意:刑九修改之后绑架罪是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其他加害于被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绑架罪进行并罚。因此,绑架中其他过失行为致人死亡...

注意:刑九修改之后绑架罪是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其他加害于被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绑架罪进行并罚。因此,绑架中其他过失行为致人死亡,构成犯罪的,应当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根据绑架罪第1款规定,最高无期徒刑。绑架行为本身(如捆绑太紧)过失致人死亡,即只有一个行为,则按照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定绑架罪,仍适用绑架罪第一款,最高无期徒刑。回到问题:如果还跟被害人自身身体状况有关,可能还要考虑到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一般认为特殊体质不切断因果关系,所以极大可能认定行为人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未满十六周岁绑架他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近日,一则“陕西兴平15岁少年死亡,生前疑遭殴打被埋”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

死者袁某今年15岁,是兴平市金城实验中学一名初二学生,出事前正处在休学阶段,休学期间袁某一直在西安打工。

在其10月29日返回兴平后,疑似遭到兴平市职业教育中心的6名在校学生敲诈勒索,拒绝对方要求后被殴打致重伤休克,随后被犯罪嫌疑人借助出租车拉至距离兴平市职业教育中心20公里外的一处空地,埋入一个1.5米深的土坑内。

理智分析

首先需要说明一点,对于此案的来龙去脉警方还在调查,但是就案件的后果来看,属于手段特别残忍,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可是我依然有疑惑的地方。

首先一点,死者袁某是金城实验中学的学生,而6名犯罪嫌疑人是职业教育中心的学生,按道理说,他们之间不应该发生交集。

因为两所学校距离大概十几公里,虽然现在交通很快捷,可对于学生来说,相隔十几公里之外,犯罪嫌疑人为何跑那么远去敲诈袁某?

第二点就是关于袁某,他生前是一名初二学生,但是为何在生前是休学状态?并且是在西安打工?而他打工回来之后,几名犯罪嫌疑人就找上门来了。

这些看似不合理的情形,也许有一种可能解释得通,那就是袁某和犯罪嫌疑人之间是认识的,并且极有可能是比较熟悉的关系。甚至于他们之间可能一直保持着某种联系,或者袁某一直以来都是被敲诈的对象。

多方因素使得惨剧发生

此案的发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就是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说实在话,无意对一些“技校”类院校不敬,但是类似这些“技校”类的院校,在教育方面欠缺太多太多。

因为各种原因,很多年轻人初中毕业或者高中毕业后不再继续读书,然后为了学习一技之长,就会选择进入各种技校。先不说这些技校能不能学到谋生的技能,现实是很多年轻人在这一类学校变得很“社会”。

松散的管理制度,对于学生价值观人生观的教学基本没有,任其自由发挥,很多时候甚至连基本的管束都没有。看似是学校,实际上经常培养出一批“危险分子”。

再就是家庭教育,6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如何我们不知道,可是他们能做出如此残忍暴力的事情,足可见家庭教育是失败的。

几个犯罪嫌疑人的初衷是为了钱财,在敲诈勒索未果的情况下就选择了暴力,甚至不计后果的将死者“活埋”,一想到此事是几个十几岁的年轻人所为,就感觉不寒而栗。

死者袁某生前究竟和这些犯罪嫌疑人有什么瓜葛还需警方调查,可是作为他的家长,也有一定责任。在当上学的时候,孩子却休学去打工,各种缘由他们肯定没有重视起来。

对法律的藐视,对生命的轻视,对后果的无视,是几名犯罪嫌疑人贴切描述,而这样的状态却是家庭、学校和社会“教”给他们的。

依法严惩

后果以及产生,并且无法改变,除了叹息之外,更希望可以严惩凶手,还死者公道,还社会以正义。

前段时间两高一部已经研究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事宜,有望降低未成年人的性质责任能力年龄,这是民心所向,也是社会发展所需。

这6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暂时没有对外公布,兴许里边有所谓的“未成年人”,可是鉴于案件性质,希望可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判罚。

他们几人的暴力行为,俨然已有黑社会性质,如果不及时严厉打击,将来会是社会的重大隐患。

是时候让一些未成年人付出惨重代价的时候了,层出不穷的校园霸凌事件,屡屡出现的未成年人暴力犯法事件,甚至于流传在坊间可怕的“犯罪要趁早”的观念,让人细思极恐。

年轻人心智不成熟,更容易走上偏路,如果教育方面做不好,再没有相关法律的威慑,将是非常可怕的事情。

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而立法则是重中之重。

首先,在绑架中杀害或者故意伤害被害人至其死亡或者重伤,这些情况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因为刑法中这些对于绑架罪加重情节的规定,可以比照结合犯来考虑,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重伤或者故意杀人罪。其次,之所以不把绑架罪列为上述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罪名之一,与对于绑架罪的认识不足也有关系,关于绑架罪所侵犯的法益,即遂条件等,学届仍多有争论,可以参考下张明楷的《绑架罪中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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