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师的基本权利_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22:37:29 人阅读
导读:教师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根据《教师法》的规定...

教师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权利有以下几项:(一)教育教学权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简称"教育教学权"。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2、确定教学方法和教具。

组织教学,对学生提问,测验,布置作业等。

3、在不影响国家教学计划的前提下,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4、组织学生进行有益的课外活动。

(二)学术研究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

有权客观公正的评价学生。

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三)管理学生权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

有权客观公正的评价学生。

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四)参与管理权民主管理权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2、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权利(五)进修培训权教师是一个专业性职业,同时也是动态发展的。

因此教师必须不断的充实自己,跟上时代的步伐,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提高教学质量。

(六)报酬待遇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教师的报酬待遇权包括以下几方面:1、教师有权要求据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

2、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3、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有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4、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教师,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是否遇到过自己和其他教师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呢?

那么,你知道教师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在现实生活、工作中,教师权益受侵害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①、劳动权受侵犯。②、继续教育权得不到保障。③、民主管理权得不到尊重。④、违法给教师设定义务等等。

教师的这些权益受侵犯,究其原因:①、教师自身权益意识淡薄。②、学校管理体制本身存在严重缺陷,校长权力缺少监督,工会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③、教师权益救济渠道狭窄等等。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一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

  有一点需要说明,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辞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担任教师工作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教师可以自己确定科研课题和科研方法。

  2.教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学术团体。

  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的个人看法。

  4.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最好围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

  (三)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7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教师要指导好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教师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现代教育观、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由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正确指导学生发展方向,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素质和才能。

  教师应该认真行使管理学生权,加强对学生各方面的管理,做到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天津市铁路工程学校优秀教师宋广尧老师善于把严格教育与体谅关心学生结合起来值得我们学习。有一天,他所带的班上有学生打了别的同学,他陪他们一起去医院治疗,为了教育这个打人的学生,宋老师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打人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了认识,借了钱付了医药费表示愿意接受处分。事后宋老师看到学生能知错能改,并体谅他支付医药费的困难,便对这个学生说:“你打人的错误是严重的,我平时对你们教育也不够,也有很大的责任,你父母把你交给我,我应该对你负责,因此医药费由我承担。”于是替那个学生还了钱。宋老师对学生严慈相济的教育深深地打动了那个学生的心,他主动把这件事告诉了父母,他的父母赶到学校配合老师对他进行教育。从此该学生不但克服自己身上的坏习气,还能主动关心和爱护同学。严格要求学生是由学生思想品德等形成的。

  发展过程的特点决定的,学生的内部思想矛盾斗争是思想品德形成与发展,学生进步的动力。但学生思想品德的内部斗争是离不开教育影响这个外部条件的。教师的严格要求是促进学生内部思想斗争的重要条件。教师不能代替学生的思想斗争,却可以自觉运用思想矛盾斗争的规律,从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出发,提出严格合理的要求、启发、引导,加速学生思想矛盾斗争。无数的教育实践表明,只有严格要求,才能更好地培养出人才来。但严格要求不是越严越好,更不是冷冰冰的严厉。华东师大二附中万琳老师的经验是:“一分严格之中掺上九分感情之蜜,才能成为甘露”。只有甘露才能滋润禾苗茁壮成长。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工资报酬包括哪些内容:它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人。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享有的待遇和优惠。我国一些地方规定教师待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提供了一定的实际经验。如上海市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10%。又如福建省规定:在“八五”期间,争取使全体教师的工资高于当地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平均收入,居国民经济12个行业的中等偏上水平。

  不少国家也采取了类似方式规定教师的工资待遇,而且对教师待遇规定趋向于超过其他行业具有的同等条件者的工资。日本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必须高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现在日本中小学教师一般高于同学历工令的其他职业人员的15%以上。不过,我们应当看到发达国家给教师较高的工资待遇并在法律中予以确定,也不是一步到位,也都经历了一段发展过程。日本从战后到70年代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一直低于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优秀教师外流现象严重,教师队伍出现危机,为此日本政府制定《关于国立,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教职员工资的特别措施法》实行《教师增薪三年计划》以法律形式保证执行,使教师职业成为受人羡慕的职业。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7条第5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称为“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校改革方案,教职员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讨论并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教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对学校各级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对干部进行评议,表扬和批评,必要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教师在参与学校管理时要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压制教师的批评和意见。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7条第6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这一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和学校的义务,政府和学校应采取措施落实教师这一权利。目前我国中小学校教师中还有相当的比例没有达到法定的学历标准,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总体素质偏低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这条规定十分必要。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做好教师的进修培训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承担这一培训任务。对未达到的合格学历的教师,要加强培训,这种培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补足必备的基础知识和能力达到合格学历,这是一种基础性的培训。而对广大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来说重点放在岗位培训和更新知识,提高水平上,即我们说的继续教育。随着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继续教育已成为现代教育体系

  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高广大教师的素质,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科技的迅速发展,使教师必须不断地拓宽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作为一个教师来讲要充分利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提供的条件认真参加进修,积极参加培训。

  在享有进修培训权利时我们感到教师应树立新的观念以适应21世纪教育事业的发展。

  1.终身教育观:欧洲经济发展组织(OECD)明确地提出这种观念一教师需要在整个职业生涯中接受终身教育。

  2.树立以学校为中心的进修观念。

  国际上曾就此问题召开过多次讨论会议。这个进修观念协调进修人员与教师合作共同研讨学校面临的问题,要从整体上提高解决学校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培训进修的实效,在重视针对学校实际问题进行研讨的同时又肯定了由校外专家学者指导进修方式的有效价值。

一、教师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权利

教师职业是一项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各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剥夺和侵犯。教师行使教育教学权的前提是根据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并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

(二)学术研究权——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并且完成本职工作,然后有权进行任科学研究,撰写、发表学术论文等。教师也有权在学术团体担任一定的职务。

这里备考需注意: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是实验是享有教育教学权,而学术研究权则是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科学实验。这一细节要注意区分。

(三)指导评价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主导地位相对应的特定权利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遵守法律规范、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并且对学生客观公正评价。教师的这一项权利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或侵犯。

(四)报酬待遇权——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在教师职业范围内具体体现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里都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五)参与管理权——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

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客观公正提出建议,不得主观臆断或歪曲事实。若由于教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提出意见或建议后遭到打击报复或者,则严重侵犯了教师的参与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

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终身学习,教师享有进修培训权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守法”包括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等。

(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教学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包括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教育等等。

(四)爱护尊重学生。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讽刺侮辱或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提高业务水平。教师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所以,参加进修培训并提高业务水平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根据我国教育法之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享受权利的同时应该尽相应的义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我国幼儿教师的权利是:

  1. 进行保育教育的活动,开展保育教育的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

  3. 指导幼儿园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与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 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是: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 按照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幼儿教师(Early childhood teachers),主要是对幼儿进行启蒙教育帮助他们获得有益的学习经验,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是教师队伍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力量。幼儿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角色决不仅仅是知识的传递者,而且是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她们主要以女性教育者为主,负责教育学龄前儿童也就是幼儿。正规的幼儿教师需要具备有幼儿教师从业证书和相应的幼教素质。

  教师法规定:  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一)教育教学权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三)管理学生权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教师的义务  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6项:  (一)遵纪守法义务   (二)教育教学义务。  (三)教书育人的义务  (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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