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证据不足法院咋样处理_证据不足的案件会怎么结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12:32:21 人阅读
导读:一审因证据不足,判决原告败诉,二审被发回重审。重审后因原告证据不足,再次败诉。从这里可以看出,原告在起诉时,确实是证据不足。现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都是谁主张谁举证...

一审因证据不足,判决原告败诉,二审被发回重审。重审后因原告证据不足,再次败诉。从这里可以看出,原告在起诉时,确实是证据不足。

现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说原告举不出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现在既然重审后一审判原告败诉,那么这对于原告,还有上诉的机会和权利。所以原告一方面应积极上诉,另一方面应搜集有关证据。否则二审的时候也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文中提到鉴定问题,只要鉴定是合法的,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推翻该鉴定书,那么二审的时候应当可以当证据使用。但是我们认为单就一个鉴定,证据还是薄弱。要想打赢官司,还应当举证其他方面的证据。

具体如何取哪些方面的证据?对于具体案情我们不知道,不好表态。最好咨询当地的律师或者专业人士指导举证。

如果原告拿不出证据,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请求,结束审理程序。另外,办你这个案子的法官有问题吧?在原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他们是以什么标准立的案?开的庭?这里面有问题啊!

这个主要看在什么阶段,法院审理案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庭前调查阶段

第二,证据交换阶段

第三,法庭辩论阶段

法院一般在开庭完以后,如果认为需要继续补充证据会及时告知原被告,另外,原被告如果持有的证据在对于案件具有重大影响,也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继续补充证据。

如果法院规定举证期限,那么当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进行举证,如果逾期举证,可能会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另外,如果法庭辩论已经结束,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再组织进行证据的收集以及质证以及法庭辩论。

如果是刑事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检察机关就不予刑事起诉了,就是即便移送至法院也是要依法按照疑罪从无判决的,如果是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只要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根本没有形成案件,更没有构成案件的主体要件!

在法庭上,被告有权就原告的举证提出抗辩,但是,抗辩需要拿出理由和证据。如果拿出合理的证据,足以影响原告举证的效力,原告又无法做出解释,那么法官很可能会采信抗辩意见;否则,有的被告对原告的举证提出抗辩,但又没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这样的抗辩通常是无效的。

以下举例说明。

1、原告举证本方在城镇居住多年,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是一农民,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法官:请说出理由。

被告:我知道原告是某某乡某某村的农民。农民怎么能按城镇标准计算。

原告:我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有某某有限公司的在职工作证明,证明我从三年前就在城里的工厂上班,有公司发工资的银行卡流水证明我多年在城镇领取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关于对户口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城镇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原告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2、原告主张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告:原告主张其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载明,原告母亲服务处所是某某市化肥厂,原告母亲有工作单位,不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官:请原告答辩。

原告:户口本是载明原告母亲服务处所是某某市化肥厂,但是我们提供的补充证据,有当地社区和派出所证明,证明“服务处所”没有特定意义,不能理解为服务处所就是工作单位,另外社区提供证明,证明原告母亲属于家庭妇女,没有任何其他收入。据此,原告主张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3、原告主张交通费。

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原告居住地距离医院三百多米,住院11天,原告却提供了七十多张出租车票价值两千多元,有好多车票都是三年前的,属于虚假的举证。

法官:请原告答辩。

原告:我就是用了这么多车票,就要赔偿。

。。。

证据不足的案件如何处理?

在理论上很简单。法律规定也很明确。

公安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撤销案件;

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审理中的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无罪放人。

这在今天,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可是,要是在几十年前,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过去,经常有超期羁押的案件。为什么会超期羁押?有些人涉嫌犯了杀人、投毒等重罪,可是证据上又有缺陷,既没有充足的证据能认定,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否定。判又下不了决心,放又不能放。大家谁都不敢承担放纵犯罪的责任,也有的是怕民意或舆论的压力,这时就会出现疑罪从轻处理的倾向。

如果大家注意研究近年来再审后无罪判决的案件,就会发现有一些案件当年就是以疑罪从轻的办法来处理的。如湖北的佘祥林案、江西的张玉环案等等。

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苏北某地有个马某某故意杀人案,社会影响非常大。公安机关侦查认定,马某某见财起意,杀死了被害人某某某。后来,检察院起诉到市中级法院,审理时被告人翻供,更大的问题是作案工具缺失。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法院又不好下达无罪判决,检察院又不宜存疑不诉,公安局也不愿撤销案件。几次三番退查,几次延期审理,公检法三机关都很头疼。最后实在没办法了。只好由公安机关改为取保候审。

后来,还是马某某自己帮助政法机关解脱了困境。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一天又盗窃作案,数额达到数万元,当年这可是笔巨款。当时的刑事政策,盗窃数额巨大的可以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案破获后,证据确实充分,马某某也供认不讳。有关的司法人员这才松了口气。杀人案定不死,重大盗窃案是一点问题也没有的。最终,法院以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马某某终于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如果当年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某死刑缓期执行,说不定今天马某某今天也会被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不断进步,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更重要的是民众的法治意识、司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不是在这里说套话空话。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我们这些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走过来的老的司法工作人员无不感到这是一种非常巨大的变化。尽管司法队伍中还有不少问题,在立法、执法、守法诸环节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我内心始终坚信: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任重而道远,但是中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不远的将来肯定是会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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