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男女平等是否对错_继承权可以剥夺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6:02:50 人阅读
导读:是的,冲击大首先,男女平等的原则是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继承法按照宪法的精神,在第九条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一原则体现在:1,在确定继承人范围时...

是的,冲击大

首先,男女平等的原则是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继承法按照宪法的精神,在第九条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一原则体现在:1,在确定继承人范围时男女平等。2,在规定继承人继承顺序时,男女平等。3,按法定继承分配被继承人遗产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男女平等。4,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中,代位人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父系的男女近亲属,也可以是母系的男女近亲属。5,按照遗嘱继承的,男女平等。

其次,按照权利与义务同等的原则,来看待"儿子继承家业"。女儿虽然出嫁,但女儿与儿子同样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嫁出的姑娘泼出的水"旧观念引导下,"儿子有权继承家业",而女儿无权继承家业,剥夺女儿对家业的继承权,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确有切实的证据证明女儿没有尽赡养义务,儿子尽了赡养义务,那儿子继承家业可以成立。

再次,当地流行的习俗,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习俗符合法律的,可以

实行。习俗与法律抵触的,习俗不能代替法律,习俗应服从法律。

您好!

这个问题比较大。谈谈个人的观点:

继承权和赡养义务是两回事儿,一个是法律范畴,一个是道德范畴。二者的交汇点,是最终赡养多少、对继承份额的多少产生影响

人们似乎都认同“ 赡养多的应该多继承”的共识,但是,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或者说主观成分更大,现实中的操作性不强。原因有两个:一个是“赡养”的多少如何界定?一个是赡养多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个“适当”的程度怎么判定?

结合题主问题,从如下几个方面说说个人的看法:

男女平等

首先的基本态度是:继承权不能因儿女的性别有所差异

“重男轻女”的思想现在还在某些老年人心目中存在,因为性别上的差异,所造成的继承份额的多少,个人认为不可取。

如何看待老人的财产?

很多家庭,因为老人对待子女的态度不同,导致孩子们对财产分配上产生了意见。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公平性”的心理问题。这里我们探讨两个问题:

1.老人自己打拼得到的财产,对于子女来讲算什么

个人的观点是:老人通过自己努力获得的财产,跟子女没有一点关系

子女得到老人的财产,完全是属于“白得”。没有理由规定老人的财产必须要给到子女,从继承法的角度,也只是确定了一下老人遗产的归属人而已。

既然是“白得”,从人性角度,人就开始有这种心理:再看问题的角度,就已经不是白白得到这件事儿,而是把注意力开始集中在能白得多少了,所以,就产生纠纷、产生争议、产生不公平感。

2.如何看待老人的“不公平”态度

很多家庭老年人确实有“偏心”,对待子女不公,这在现实中普遍存在。

个人的观点是:子女做到自己问心无愧,就够了

这里绝对不能脱离实际武断的说“你不孝顺老人就不对!你就得孝顺老人!你不这么做就是愧对……”。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特点,别把态度强加给别人。

老人心理有秤,子女也一样。无论老人对待子女的态度如何,对老人付出的选择权在子女个人:只要做到自己问心无愧,不要因为没做什么、或者多了什么,到时候后悔,到时候愧疚。

说的更直白点:愿意多做就多做,不愿意做就别做,只要自己不后悔就行。

当然,我还是希望子女们能尽心尽力赡养老人,在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中一直倡导的是“家”文化,我认为是对的,有它存在的必然道理。

付出与回报的公平性

回到题主的核心问题:“有些儿女以平等享有继承权为由,不满父母健在时对财产的自由支配,并以此推脱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个人的观点是:

(1)子女的付出(赡养义务)与回报(得到继承权、多分得财产)之间,不具有必然联系

(2)老人自己的选择,是好是坏,结果只能自己承担,怨不得别人

  • 尽赡养义务多的子女,是美德,但是建议保留好证据证明。只有做到”不让雷锋吃亏“,才是对孝敬最大的尊重!如果因为赡养问题导致家庭纠纷,还是会更加倾向于尽赡养义务多的子女,这些证据就变得非常重要。

  • 对于老人来讲,如果自己的选择错误,错不在别人,只能由自己承担。举个极端例子:儿子不孝顺,把房子全给儿子;对女儿看不上眼,却要女儿来伺候。换位思考一下,结论不言而喻。

最后再说说继承权的问题

仅就题主中提到的点说明一下:

父母健在,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继承权的问题。继承仅仅发生在老人过世之后,相应的,过世之后遗留下来财产,才会涉及到遗产的继承权。

小结

这是一个涉及面比较大的问题。简单总结一下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和探讨:

  • 作为老人,对待子女的态度,决定权在于老人。当然,结果的好坏,自己来承担。

  • 对于儿女,赡养父母是义务,更是美德。一旦自己做出了选择,心安理得即可。

  • 不存在绝对公平,不强调不计回报的付出,更不赞成不付出就想得到回报的态度。

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据此规定,在我国继承法律关系中,十分注重保护女性继承人的继承权,在继承权的行使、继承的份额等方面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情形,作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而不应因为性别不同而有差别。这里所说的“继承权男女平等”,不仅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胞兄弟姐妹一起生活期间男女平等,而是有着更为广泛的内容。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顺序之中。如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该顺序排列不因性别之异而区别对待。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权是可以被剥夺的。首先,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 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继承权必需具备(1)必须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2)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但是如果出现法定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形,其继承权将会被依法剥夺。

其次,继承权的丧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非有法定的事由,非经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能被依法剥夺。 按照《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处理。(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再次,丧失继承权会产生法律后果。一是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二是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三是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另外,确认丧失继承权有一定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继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并且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必须行使,否则就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但在出现法定事由时,2年诉讼时效可能被中止、中断或延长。所谓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发生(如发生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限连同中止前的期限继续计算。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如在之前发生的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所谓诉讼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发生了某种特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限全归于无效,该法定事由结束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最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是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继承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延长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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