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同意拍卖_想离婚,对方不同意,耗着,该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0:43:19 人阅读
导读:怎样能最快速的离婚?这是一个我被问的最多的一个问题,几乎每个迫切离婚的当事人都会提到。离婚可以分两种,双方协商离婚和由法院判决离婚。一般人离婚都不愿意上法庭,尽...

怎样能最快速的离婚?

这是一个我被问的最多的一个问题,几乎每个迫切离婚的当事人都会提到。

离婚可以分两种,双方协商离婚和由法院判决离婚。

一般人离婚都不愿意上法庭,尽量协商。我接触的当事人经历的协商过程有的几个月、几年、甚至十几年最终双方都麻木了,最后还是找到律师要诉讼解决。但是我统计过经手的离婚案件,有一半以上还是调解结案了。为什么当事人协商很多年都没有结果,由律师介入或者到法院却能解决呢?原因是当事人协商的态度、方式、方法不对。

我总结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双方情绪化,爱翻旧账,爱计算感情账,无法理智的协商。双方从亲密的关系走向反目,当事人的情绪都是很复杂的,中间有复杂的感情纠葛、太多的恩恩怨怨,很难理智的谈离婚,往往不自觉的就算起了感情账,谁亏了谁,谁欠了谁。很多时候都以争吵结尾。我建议当事人要调整心态,每个人心里都本账,旧账是翻不完的,会让关系越闹越僵,矛盾越来越大。至于情感账,谁亏欠了谁,没办法计算。感情这个东西没法衡量,在意可以是千斤重,不在意什么也不是。两个人感情好的时候,舍不得对方受一点委屈,没感情了眼泪流成河也可以视而不见。这个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很难,尤其对于比较感性的当事人。

我建议可以找都比较信任朋友、亲戚或者律师做调解。

二是双方对离婚没有法律上客观正确的认识。孩子归谁抚养,抚养费该怎样计算?夫妻共同的财产怎样分割?双方首先需要了解法律上客观的分割标准,再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这点比较容易解决的,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虽然很多人都希望协商,但协商解决的前提是双方都得同意,实际上很难的,有的人明白自己的要求在法律上是过分的但认为对方亏欠自己要这些还弥补不了自己所受的伤,甚至有些当事人的条件被满足后接着再提出新的条件。

我曾经代理的一个案件,两个人结婚两年也没攒下共同的财产,男方提出离婚,起初女方要30万安置离婚的生活,男方答应后,女方又改口要男方付首付买套房子,房子也买了对方又要给房子配一个车位。女方抓住男方急于离婚的心态,条件越来越高,男方急于离婚一步一步的妥协,两个人僵持了一年多也没有结果。男方最终因为无法满足不断变化的要求,找到我寻求帮助,我建议男方终止协商,法院起诉离婚,这个案子很快就达成调解了。

所以能否协商成功跟每个人的要求、性格、想法以及协商的方式、方法有很大关系。没有策略的协商只会耽误时间。协商阶段是最容易浪费时间的,除了上面所说的协商需要讲究方式方法以容易浪费时间的,除了上面所说的协商需要讲究方式方法以外,我建议给协商确定一定的期限,达不成一致意见尽早起诉,诉讼阶段还是可以继续协商的。

法院诉讼离婚,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时间,当然有部分被告会恶意拖延时间,当事人就不用担心了,律师会跟法官及时的沟通交流,以求尽快的结束案件。

有人说结错婚就有如“上了贼船、跳进了火坑!”,那很多人急于离婚的心态就犹如急于“跳下贼船,跳出火坑”。但着急不能仅是心理上着急,而是行为也要跟的上,采取合适的方式方法,希望这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启发!

关于这个问题,先说答案,夫妻双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房子卖了,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房子就可以卖出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智力发育正常),签订合同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涉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合同即为有效合同。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并不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因素。

那么,未经另一方同意,且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是否就能够把房子卖了?不一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共有的房屋,未经另一方同意,是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的,这时问题就产生了,合同虽然有效,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不能过户,也就意味着合同无法履行,买方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签合同的一方(卖方)就需要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看到这里,想必您就明白了,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是有效的,但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产权的变更需要共有方同意才可以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一旦另一方不予配合,过户将无法完成,买方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子并没有被卖出去。

上述只是一般情况,也有例外。也就是通常说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让人在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注意,善意取得要求同时满足前述三种情况,即不知道卖方是无权处分,交易的价格属于正常市场价,且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只要不满足任何一点,如明知房产存在其他共有权人,或买卖的价格不符合正常市场价,或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都不构成善意取得,即不能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既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旦另一方知晓该情况,就可以阻断该房产所有权的转移,请求追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卖的房产。

还有一种情况,假如买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此时,不知情的一方的权益如何保护?

假如买方确实不知道卖方无权处分房产,且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房屋价款并完成了过户登记,此时不知情的另一方是无权再追回被卖出的房屋了。但如果其利益遭受了损害,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无处分权的人(即卖方)要求损害赔偿,即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此举的目的在于保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避免交易被随意撤销而引起秩序的混乱,第三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按照正常价款购买的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其合法权益也是应当受到保护的,不知情的一方向无处分权的人要求赔偿也非常合理。

可以起诉解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能,已经是法院进行拍卖,债务人就没有权说同意不同意了,如果一方不同意也行,只要把债务偿还就不用拍卖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