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最近怎么处理违建问题_一户一宅违建怎么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9:01:49 人阅读
导读:作为管理过多年农村宅基地工作的笔者,特来作答。针对农村一户只有唯一住宅的违建,其处理主要围绕建房资格、修建时间、土地性质这三个关键词分类处理,既可能涉及补办手续...

作为管理过多年农村宅基地工作的笔者,特来作答。

针对农村一户只有唯一住宅的违建,其处理主要围绕建房资格、修建时间、土地性质这三个关键词分类处理,既可能涉及补办手续、整改办证,也可能涉及拆除,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关键词:建房资格。一句话就是“资格不符,只有拆除”。这是最最基础的一个条件,不具有在农村建房资格的人,不管是占用的什么土地、建成了已有多久,都是性质很严重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也不管你到底是不是只有唯一的住房,被拆除的可能性极大,至于确权颁证那是想都不敢想的事。具体来说就是修建该住宅时,当事人是不是土地所在村的村民,若当时户口已迁出或已是城镇户口,无论如何也不具备修建农房的资格。

只有在修建该住宅时,仍在土地所在村的村民,才会考虑建成的时间及所占土地性质的问题。

第二关键词:修建时间。一句话就是“修建越早越保险”。一般来说,只要是该村的村民,在1998年之前修建的房屋,不管是占用的什么性质的土地,原则上都会按遗留问题处理,给予确权颁证。1998年之后,农村建房管理就越来越严格,特别是近几年来,未批先建、批少建多、占用基本农田建房,都是重点惩治的对象,确权颁证的难度越来越大,拆除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

至于1998年至2008这一段时间违规修建的农房,除建成豪华别墅和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外,不少地方也会作遗留问题给予办证(当然是要具备建房的基本资格:土地所在村的村民和满足“一户一宅”要求)。

第三个关键词:土地性质。一句话就是“基本农田最好莫碰”。这一个关键词,在2008年之后越来越重要,这以前修建的农房(哪怕是占用基本农田)作遗留问题解决的比较多,但在这之后,只要占到了基本农田(D级危先建和地质灾害迁建除外),就是碰到了高压线,特别是最后几年,“拆”是最常见的情况。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大家好,我是农民小席,感谢提问!

在自己家的耕地上建了一个养殖场,现在说属于违建要拆,该怎么办啊?其实,这个问题也是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带来的影响,如果真的满足不了要求,没有相关手续还真的没有办法解决。

自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实施以后,农村要求一户一宅,而且禁止一户多宅的现象发生,这也是为了节约农村土地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举措。所以农村的土地确权以及宅基地的确权都有严格的要求,比如农村宅基地若是超过规定要求,那就得拆除超过规定面积的建筑物。有的农户家庭的小二楼甚至也被拆除了一层,这对农村农户来说确实是极大的经济损失,但没办法,必须得按照规定要求行事。另外,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也要求农村基本农田内不允许修建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因此,在自家耕地上是不允许修建养殖场的,如果建了就跟相关政策要求发生了冲突,而且在家的宅基地就包含了猪牛羊等的圈舍。

所以说,在自家耕地上建了一个养殖场就是违建,必须得拆除,至于拆除后有没有补偿的问题就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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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违反法律的规定有几种,处理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执行。首先确定该房子是否坐落在村庄用地?如不是,不能说是宅基地,是违法建筑。比如占农用地建房、未报建、侵占他人宅基地建房、强占基础设施建房、超越当地标准建房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的方式按实际情况来,符合总体规划的,未办里农用地转用的,补手续;不符合规划的拆。超过规定的面积,要退让。侵占他人宅基地的,一般按法院判决书书处理。

在农村,都有自己土地分配,,大家都认为土地是自己家的,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有人在地里盖上房子,搭建鸡圈猪圈等。也有人扩大自己的宅基地,建前后院的行为,这样国家是不允许的,从2019年起,这几种建筑要被严查了。一、未经任何手续私自建设的小型养殖场,有些人认为农村场地大,好建厂,租金又低,却不知想要在农村建厂也很不容易,甚至

农民自己的地办小型养殖场也不行,建厂不仅需要变更土地性质,还要办理工商、环保等相关执照,所以没有这些手续的养殖场是违法的,不能在继续留存。二、扩大宅基地面积,建设的一些小建筑,在农村,农民在建房子时,还会建设很多的小建筑,例如厕所,猪圈,车屋等。这些小建筑可以建在审批的宅基地范围内还可以,如果在宅基地范围外的,也算是违章建筑。三、是私自搭建的大棚房相当于将土地变为建设用地,是需要各种审批手续,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建设用地才可以,所以那些没有变更性质的土地上搭建的大棚房,也是违法建筑。上面说的这几点违法建筑,可能2019年国家会统一给拆掉。

违建的房子该怎么处理,一般说的都是已经建成的房子,那么未建成的我们就不讨论了。

处理方式一般有罚款、补办手续、拆除等。

一般罚款和补办手续并用,或者仅仅是补办手续而不罚款,这类主要是针对仅仅是程序违法,而不涉及实质性违法的情形。

而拆除的则是违反强制性规划的,这类一般没有改正的余地。

一、乱占耕地建房“罚则”清晰明确

尽管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多年来在农村地区屡禁不绝,且在一些地方一度呈现蔓延或失控态势,但事实上《土地管理法》在修订前后均对此类行为有着明确清晰的罚则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75条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从破坏种植条件的角度进行了罚则规定,第77、78条则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了规定。第77条针对一般非法占地行为,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土地,符合土地规划的没收建筑物,不符合规划的拆除。第78条单独规定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综合而言,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中,违法行为人将会面临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没收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系列处罚措施。

二、乱占耕地建房处罚程序清晰明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他情形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对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与自然资源部门同样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农村村民和其他单位、个人可据此对上门查处违法占地行为者实施监督。

若当地在2020年度的乱占耕地建房摸排过程中确定了某处宅基地类住宅或者其他用房涉嫌违法占地,应当依法依规对其立案调查。摸排结果本身并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房屋系违建的唯一依据,只能作为一种线索处理。

立案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时,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有权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

在完成调查并获取相应证据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作出结论性意见。对于依法应予处罚的,提出处罚建议。对于不予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的理由和建议。能够通过限期改正消除对土地管理影响的,应当先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给当事人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

对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相关主管部门需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需听证的,相关主管部门还应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有权要求组织听证。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理由不成立的,相关主管部门方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相应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罚款或者没收的决定等。

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对这类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仅有15天,一定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会丧失起诉的机会。

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相关主管部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可知,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整治工作需严格依法进行,在准确认定的基础上,既实现清理整治的目标,又确保不损害建房者的权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建房历史问题复杂、原因很多,有政策问题,也有政府管理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自建房与农村脱贫攻坚等建设的公益性建筑,还有农村“招商引资”项目中未批先建的经营性用房,避免政策不合理给当事人带来损害,阻碍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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