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_刑事律师如何会见当事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6:40:44 人阅读
导读:最近这几个月,互联网金融平台(如各类P2P等)连续爆雷,导致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影响力较大的如钱宝网张小雷被移送审查起诉,唐小僧案非法集资嫌疑人被批准逮捕等等,...

最近这几个月,互联网金融平台(如各类P2P等)连续爆雷,导致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影响力较大的如钱宝网张小雷被移送审查起诉,唐小僧案非法集资嫌疑人被批准逮捕等等,在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后,往往会有不少涉案人员被拘留或逮捕,之后律师介入,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有不少朋友问,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能起到什么作用?或者说,在会见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当事人时,哪些关键问题是律师一定要了解和提前准备的?


总之:律师不是一个会见的传话筒,而通过会见,了解案件情况,逐步掌握了案件的主动性的权利守护者。


一、先行了解被指控的非法集资行为模式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刑法罪名,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欺诈发行股票罪、非法经营(外汇、期货、基金)罪等涉众、集资型犯罪的统称。在近期的多数案件中,主要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为主,仅仅是这两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多种行为模式。

比如有的案件是P2P平台涉案,那就重点要在会见时调查平台运营模式是否涉嫌债权转让、归集资金、自融等问题。

比如有的是以民间借贷形式被控非法集资,此种案件的会见异常重要,因为还要重点核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一般就是集资人)之间关系,以及核实借款的方式,其是否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是否存在“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

对于这些问题,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就会对相关的模式进行大致了解,而会见,就是解答相关疑惑、寻找有利于当事人辩点的关键过程,是否保本付息,与投资人是否是亲友关系,是否公开宣传等等。


二、了解当事人的角色和职务

比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案件中,当事人是否是集资平台的实际控制人?还是仅仅是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挂名的法人代表?或者其是否仅仅是普通的员工、股东或者仅仅是为涉案的集资平台提供第三方供应服务等等。

不同的角色其入罪逻辑以及无罪辩点各不相同,同时由于参与案件的程度存在差异,在了解问题上能够获取的深度亦存在不同。

三、了解案件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以及单位犯罪下的无罪辩点

一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是否以单位犯罪论,对于整体的辩护策略有较大影响。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相对于自然人犯罪一般会相对较轻。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是,在单位犯罪下,一般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由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以单位、公司或者集团的模式进行相关业务的经营,故辩护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应了解单位行为在具体案件中的模式,以及是否存在将案件列为单位犯罪进行处理的可能性。比如相关决策是否为单位意志,相关行为是否为单位实施,相关利益是否为单位获得等等。

四、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

在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或其所供职的单位在整个指控行为中的角色定位后,我们便可以具体分析自身当事人所从事的工作。

五、了解涉案非法集资行为的大致犯罪数额

在审查起诉阶段前,由于辩护律师无法进行阅卷,故无任何可能了解到涉案非法集资行为的具体金额;而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由于辩护律师可阅读涉案的关键证据《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故此时才可对涉案金额问题作出较为有效的质证。

六、了解现阶段侦查机关所收集证据的情况

如前所述,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进行阅卷,故只能在会见是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式,进行已搜集的证据上的“猜测”。这种猜测,既是一种对案件整体走向的预测,也是带着疑惑对案件进行的布局。


大概就这些了,当然,这些都是针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专门问题,把这些问题弄清,律师的作用有哪些,就自然清晰了。

律师只要接受委托之后,在看守所上班期间,带齐相关材料都可以会见当事人,除了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需要许可会见以外。

会见是刑事律师的日常工作之一,这个问题对于刚刚入行的律师或者未办理过刑事案件的非刑事领域的律师而言,确实是一个问题。


我分几个层面来回答:


一、简单来说,三证齐全即可会见。哪三证呢?

1.《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

2.嫌疑人近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出具的《刑事辩护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1,以及身份证明材料1套(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村/居委会开具的关系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如果是法律援助指派的案件需要带上法律援助公函。

3.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原件×1


第3个《会见专用介绍信》的原件在每一次会见的时候看守所都会收走,大多数看守所在第二次会见起就只有收走介绍信,其他的核对就好;而有些地方会在律师第一次会见的时候收走全套材料的原件(除了律师证原件以外),例如广州花都的看守所就会在我第一次会见的时候收走了我1套完整的委托授权材料(除了律师证原件以外);有些地方在你每次去会见的时候还要复印一份《刑事辩护委托书》提交,例如广东的惠州市看守所。另外,律师证复印件和身份证明材料最好要盖上律所的公章和核对一致章,因为有些看守所发现你没有盖章可能会以此拒绝会见(虽然不一定合法)。总之,不同的看守所规矩不同,最好是提前了解清楚,免得白跑一趟。


二、什么时候可以会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也就是说,其实当事人被抓走之后家属就可以赶紧委托律师介入了。作为公安院校毕业的律师,可以很负责地告诉你,公安在抓人后会第一时间在派出所抓紧时间讯问,突破第一次的口供后将嫌疑人转到看守所。当人在看守所后,律师带着齐全的手续去一般都见得到(敏感案件除外,有时间差)。


三、是否需要预约?

现在很多地方的看守所都实行预约制度,或者预约优先会见制度。例如广东可以在“粤省事”小程序预约会见,又快又方便。建议在去之前也最好打电话问问是否需要预约以及预约的途径。


四、第一次会见需要带着空白的《刑事辩护委托书》进去看守所让当事人本人确认委托以及签名


所以,这个工作也需要提前准备好,我一般会准备5套左右,为后续向公安、检察院、法院递交委托材料做准备。当事人签名以后,以后会见的话就只需要带着律师证、当事人本人的委托书和介绍信即可。


五、律师是当事人和外界沟通的唯一桥梁,第一次会见至关重要

全面了解案情、做好会见笔录、初步分析法律意见、 缓解当事人和家属的焦虑,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好基础。会见做不好,辩护工作很难做得好,所以我从来不相信不亲自会见而是派个律师助理(也是执业律师)去会见的律师能办辩护工作做得好。任何工作需要做好,都需要大量的基础工作的铺垫和用心。

1.由于刑事法律相对民事领域来说更为严格,所以刑辩律师在会见时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律的规范。

2.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例如第一次供述;(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3.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

4.切勿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递送物品,或者传授违法犯罪的方法。

你好,我是孙赫律师,欢迎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首先,关于是否会遇到阻碍的问题。

自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以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极本会得到保障,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两种犯罪行为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种情形可能不会让律师很容易会见,但是法律也规定在侦查期间至少让律师会见一次。

其次,关于律师会见时是否会害怕。

律师会见自己的当事人是自己的本质工作,去看守所会见也是自己的工作地点,在自己的工作地垫进行工作是不会害怕的。

题主问的是律师会见时的场景,郭广吉律师就说说在不同看守所会见的不同的场景:

1、多年前,我在石家庄市下辖的一个县看守所会见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的被告人。在这个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并不复杂,办理完后,我就在看守所的院里等。一会儿,一个窗户打开,我要会见的被告人就站在里面。我问带人来的看守,就在这里会见吗?他说是,都是这样会见的。无奈,我也只能这样会见。

我就站在窗户外边,跟那个被告人谈话。那里就是一个窗台,连写字的地方都没有。

这是很多年前的事了。也是我这么多年办理刑事案件,遇到的最简陋的看守所会见场所了。

现在回想起来,这个县(现在改区了)的看守所会见条件应该早改善了吧。

2、几年前去南宁市下面一个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那是一个当地房地产老板被公安部门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拘留的第三天,我去会见。那个会见场所还是挺大的,但是有一个问题,会见完后,在整个会见大厅居然找不到让嫌疑人签字的渠道。

整个的律师会见空间与嫌疑人是完全分割开的,没有一丝缝隙。中间是一面很大的玻璃,视线不受影响,说话也能听得见。记录完笔录,想让嫌疑人签字,怎么也找不到空隙。没办法,我去接待室找看守,他说带到这里来签吧。我就回去,结果嫌疑人已经被带走了。我只好再去找接待室的人,他说下次再签吧。要不还得提一次人。

这是我最奇葩的一次会见了。回头我跟公安的办案人说这事,他说你下次会见在我们提审室会见吧。

3、要会见嫌疑人,一般要过两道关,第一关是武警,武警验明证件,放行,第二关就是到看守所的接待室办理会见手续。比如:顺义看守所、东胜看守所都是如此。顺义看守所办理完会见手续,等待会见,被会见人是从里面被带出来,到律师会见室谈话;东胜看守所是办完手续后,在会见室门口,被会见人却是从律师进来的通道被带进来。

4、现在的会见条件改善不少。像丰台看守所、海淀看守所,会见场所还是很宽敞的。中间两排会见座位,律师坐在外面,被会见人在里面,两个会见单元之间有简单的隔断,有些类似于银行办理存取业务时的场景。

根据你的描述,既然谈及会见工作,该案应该是一个刑事案件,以我的执业经验来看,开完庭判决下来之前律师最重要的事情是写一份精美的辩护词、积极与审判法官沟通。而不是与当事人会见沟通。

首先,一份精美的辩护词至关重要。辩护词是对整个案件及庭审活动的总结,辩护词一定要突出重点,不放过对当事人任何可以减轻从轻的情节,一份精美的辩护词要具有说服力,辩护词不是对公诉人的反驳,而是站在法官的立场,让法官充分考虑辩护人的建议,庭审过程中我们的思绪可能有点混乱,因此庭后提交一份书面的辩护词很重要,没必要把时间浪费在会见上。

其次,积极与法官沟通。沟通前最好与法官先预约,沟通过程中可以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包括案件事实及量刑,虽然我们提交了书面辩护词,但是法官都很忙碌,不一定会仔细阅读,因此当面沟通尤为重要,当面沟通可以加强法官对该案的印象,引起法官对案件的重视,如此才会大大增加法官采纳辩护意见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判决下来之前律师的功夫应该用在草拟辩护词、与法官沟通上,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不是做些表面功夫,浪费时间去做无意义的事,比如去会见安稳当事人心里,虽然一定程度取悦了当事人,但这不是律师价值的体现。当然,如果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会见一下当事人告知庭后自己应该做的工作,让其安心等待结果。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一是涉及到程序手续问题,第二是涉及到会见时如何询问的问题。

第一,会见程序问题。会见前,首先律师必须得到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授权,律师与其近亲属签订委托合同;其次,律师必须在执业的事务所开具律师刑事会见专用介绍信;再次,才是律师携带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与刑事会见专用介绍信以及能够证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的资料(如结婚证、父子关系证明等)到看守所向相关工作人员递交手续并审核通过后,才能凭证件开始回见。

第二,如何会见。会见实际上就是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所涉及罪名的基本事实情况。为此,在会见前,律师必须熟悉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与量刑规定,了解嫌疑人涉案基本事实。会见前,律师一般就需要问的问题列一个询问提纲。这个提纲包括嫌疑人是否受到过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以及胁迫;涉及罪名的基本规定;询问案件基本事实;如果是团伙作案,还要询问分析是否属于主犯或从犯,其中一些涉及定罪量刑的重要细节尤其要尽量弄清楚,不要遗漏。由于嫌疑人自保心理原因,其作的回答叙述也不能全信,需要律师阅卷后加以分析对比才能确定是否真实可信。同时,会见中,律师也可以传递家人对嫌疑人的问候或者嫌疑人对

家人的交待。

由于律师会见可以分成不同阶段,在办案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对案情的了解主要通过会见,以及嫌疑人近亲属的案情叙述。在检察公诉阶段,由于案件侦查结束,律师已经可以在检察院通过阅卷掌握大量案件情况,此时会见的重点要放在案件中的事实疑点,以及嫌疑人述说与检察院指控事实不同之处的核实上。如果发现对嫌疑人有利的事实证据或者根本不是属于嫌疑人所犯的事实,律师应该尽快与检察官沟通,争取检察院从轻指控或者撤回起诉。法院审理阶段的会见也是作以上各项准备工作。

如三个阶段都是委托一个律师办理,那么更有利于律师对案情的了解分析,对事实的掌握,也更有利于律师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最后说一下会见要遵守的规定。比如,律师会见不能传递书信,不能传递金钱,不能传递纸条,不能串供等!这些规定犯禁了,轻者警告,吊销执照,重者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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