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_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2:32:47 人阅读
导读: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这时法律明确规定的。同时还要注意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点的不同,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从二倍工资结束开始起算,也就是从入职后1...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这时法律明确规定的。

同时还要注意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点的不同,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从二倍工资结束开始起算,也就是从入职后1年起算,入职2年就过了仲裁时效。

但如拖欠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等仲裁请求,则从解除劳动关系开始起算仲裁时效,1年后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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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提出的劳动争议纠纷时效问题,因为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才有可能进入诉讼程序。因此,首先我们要搞清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之后才是诉讼时效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是一般的规则。但是,要彻底搞清楚仲裁时效问题,还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仲裁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看似简单的一名话,但理解和适用起来,争议颇多。“当事人知道”还好理解,比如你今天辞职,那么就应该从今天起算。“当事人应当知道”就不好理解了,什么是应当知道?应该举哪些证据证明“应当知道”?这些都是问题。因此,作为劳动者一方,绝大时候是劳动仲裁的启动者,我们建议及时提起劳动仲裁,毕竟一年的期间还是比较长了,不要拖出时效问题。

2.仲裁时效的中断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是关于中断的规则。比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向用人单位发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这就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又比如:劳动者到劳动监察部门、信访部门投诉、信访,就是“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还比如:用人单位书面承诺在一个时间点支付拖欠的工资,就是“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出现这些情形,仲裁时效会中断,其它法律后果是“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是关于中止的规则。比如说,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在2019年2月10日,你本打算2020年过完年申请仲裁,但是遇到了“新冠疫情”,你又身处疫区被隔别,错过了2020年2月9日的最后期限,那么,你是可以以仲裁时效中止为理由,要求不计算疫情期间的时间的。

4.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名话的意思是说,在劳动关系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这个争议的仲裁时效起算点直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以上是仲裁时效的问题。仲裁结束以后,仲裁庭会出具一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对该裁决书不服的,可以依照该裁决书上记载的时间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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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的程序。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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