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_从业人员的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6:12:58 人阅读
导读: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权利:

1.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3.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相应的应对措施,可以对所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并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且不能因为这些事被解除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不能因此被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仍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义务;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扩展资料:制定本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在《安全生产法》中大致可将业人员的权利分为8项:1、知情权:《安全生产法》里第22、23、36条都对知情权作了明确,集中体现在以下4方面:第一,有获得本岗位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权利;第二,从业人员有知道其所在的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因素的权利;第三,要告诉从业人员所在岗位可能导致事故的防范措施或者逃生的方法和方式;第四,投入的新设备、新工艺或者在工人转岗时,要对其重新进行教育。2、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5条的规定:对提出好的建议、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可以给与奖励。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生产经营单不得因此进行打击报复,比如说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或降低工资、脱离岗位、开除等行政处分。4、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这就是职工的权利。企业不得因此扣发工资或者给与处罚措施来处罚职工。这里有关从业人员的概念比较广泛,包括企业的业主、管理人员、固定制职工、临时性职工、合同性职工,凡是为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而取得报酬的人员都属于从业人员。5、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时候,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撤离作业场所,有权进行紧急避险。但是有关法律条款的解释中表示紧急避险权有一部分人(指对企业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有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这部分人)只能行使部分权利,即只享有有限权利。比如说飞机驾驶员一旦发现有危险不能先自己跳伞离开,把乘客丢下;汽车驾驶员也一样;煤矿里面的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等不能因为瓦斯超标就先撤离却把工人留在井下。这就泛指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负有监管和保护职责的人,首先要履行职责,然后才享有这项权利。所以这个权利的享有在一部分上是实施有限的。6、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安全生产法》第43、44、48条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为以下4个方面:一是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二是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与民事赔偿,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这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三是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赔付金,如果工伤赔付金不足以赔偿从业人员的人身损害及其经济损失的,依照民法通则应当给予民事赔偿,如从业人员已经死亡,那么他的亲属都有权利要求生产单位给予赔偿,生产经营单位有赔偿的义务,否则受害者及其亲属有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四是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的标准、领取和支付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都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降低标准。7、有要求获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8、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义务认真遵守。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防护保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扩展资料: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安全生产法》关于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安全生产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的紧急情况处置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的获得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一) 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 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

(三) 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

(四) 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碧险的权利。

(六)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 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 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 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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