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子公司但是给母公司干活_子公司成立与母公司的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1:28:55 人阅读
导读:当然可以开,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子公司既然已经发生了销售行为,就应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子公司可以确认收入,母公司可以抵扣进项,是最完整的业务。不...

当然可以开,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子公司既然已经发生了销售行为,就应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子公司可以确认收入,母公司可以抵扣进项,是最完整的业务。

不过这个业务还应该重点从两个方面注意。

1、关联交易的定价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的业务属于关联交易,如果是上市公司,从报表披露角度,是审计关注的重点。从税务角度,又是税务机关查避税的重点。

举个简单的例子。母公司有历史遗留的亏损,也有进项没抵扣,若是税务和会计不查,那完全可以让子公司以非常低的价格卖产品给母公司,这样母公司的利润可以用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大部分的销项在母公司可以用进项抵扣,增值税也少了。这样, 公司整体来看不是赚死了。

所以,关联交易的定价就非常重要,必须要同时满足税法和会计的要求。如果只是偶然性的业务,定价可能还简单一点,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或者参考其它外部客户的价格。总之,就是必须让税务局认可,觉得没有猫腻才可以。若是长期性的供应关系,那通常是要去税务局备案的,跟税务局确定用什么样的定价方式,税务局认可后还不能随便说想改就能改回来。

2、集团公司的业务模式对纳税影响很大

楼主提到的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供应商,在集团公司非常常见,比如子公司是生产工厂,而母公司负责统一销售。在这个业务模式中,到底以一种怎样的方式来处理账务和税务,就会有很不一样的结果。

最通见的处理模式是,子公司将货卖母公司并开票,由母公司再销售。这中间就涉及到之前所说的定价问题,如果定价没处理好,最后可能会导致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增值税很不划算,比如定价低了,可能子公司当地税务局不同意,定价高了,又可能导致母公司长期亏损,进项浪费。

母公司也还可能采取代销的模式,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平进平出,母公司不留主营业务的利润。这样就会涉及另一个问题,母公司必须向子公司收管理费,这些管理费也是必须要开票的,这相当于是母公司额外的税赋。而且代销的模式,对资金结算有很高的要求,必须及时给子公司回款。从某种意义上说,又不便于集团的管理。

公司复杂的业务,在考虑业务模式时,一般要同时考虑与税务有关的问题,否则可能因为管理需要带来税务风险。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全部股份,就是说子公司除了母公司没有其他的股东,子公司的法人只是高级管理者,不是公司的股东,是在为公司打工人!

您好,从题目看大概是两个问题

一是全资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系,二是以后职工事黄了,工人怎么办?

下面我就谈了自己的看法供您参考。

我也先举个例子:小胡在大型集团公司工作,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又出钱成立了一家新的小公司,于是领导派小胡到这家公司工作,两年以后,这家小公司因为市场变化的原因,被迫关门了,黄了,于是小胡又找到总公司。公司考虑到小胡这些年来工作很努力,于是又安排她回总部工作,小胡又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开始了愉快的工作。

首先要了解的是什么是全资子公司?所谓全资子公司,最简单的讲就是由唯一法人也就是母公司全资或控股成立的公司。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子公司也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名称和管理制度等等产品。从名义上讲,母公司只是出资人或控股股东。二者既有紧密的关联,又在法律上相对的独立。

第二个问题是指公司黄工人怎么办?这个问题不同的公司,做法也不尽相同,大概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由上一级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人员进行重新安置就业。

第二种则由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员工进行协商,愿意留的母公司给你安排,想走的也尽量好来好散。

第三种则是子公司依法进行,请破产清偿,对员工按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安置,母公司不参与人员接收。简单的讲也就是下岗。

不过根据目前的实践来看,一般母公司或多或少都会对子公司员工进行一些安置,照顾,补偿,毕竟这是一件大事,一方面有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员工队伍的建设,母公司的长远发展。

感谢邀请:

1.如果是:外派,即劳动关系还在母公司,人员管理在子公司,这种情况叫“人员借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必须明确约定分别对员工承担哪些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表明该员工由被安排到母公司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工作,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并且各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明确约定,双方在此阶段并无争议。子公司也较好的防范了风险。

2.如果是:体系内人事调动,则办理调动手续。人事调动表要员工本人、调出方、调入方分别签字,被掉人员与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母公司还需与该员工签订工龄认定协议,签字盖章,作为新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工龄不延续,则需要依照先与母公司解除关系,支付补偿金,然后再与子公司器签订合同的形式。

其实:对于采取何种方式要视情况而定,与谁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个手段,关键是要看通过它解决什么问题。

如果母公司想正式派员工到子公司长期工作或从一个子公司调到另一个子公司长期工作,建议把原来的合同解除,该由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员工为子公司的员工;

如果母公司指向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完成任务后就回母公司工作,这种情况下,建议一切都不变,仍有原单位工资上保险,可考虑两公司间签订一个借调协议或由母公司发一个借调通知,明确关系。

无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员调动还是子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一定要与员工充分协商,完善各种手续并保留有关证据,减少风险。

  这个转化过程对于劳动者最大的影响就是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按照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关联公司之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所以,个人认为,子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应当特别约定劳动者之前的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这样处理较为公平合理。

  员工与子公司的新的劳动合同,应当在子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完毕。子公司应当开设自己的社保账户,为其员工缴纳社保。原分公司转入子公司的员工也要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员工必须与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参照原合同,但主体必须变更,否则为产生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毕竟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完全独立的法人主体,转入子公司后,实质劳动关系指向的用人单位为子公司。

孙公司是口头的说法,其实就是关联公司或者间接投资的公司吧。 这种就是间接持股的投资关系。母公司A成立了子公司B,B公司又成立了下属公司C。 关键看B是A的全资公司还是参股公司,参股的话控不控股。 这于A公司是否对C公司产生影响力,具有较大关系。 建议设置该类长线投投资关系的1时,对章程作出比较好的设计方案,控制风险。

你所述的情况是集团成员内部管理问题,不是法律意义上通过投资关系确定的母子公司关系,某集团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在集团管理模式上,却将某公司纳入集团公司管理范畴。这个管理模式不合理,但也不能说就违法。 吸收合并方式合法,相关规章制度是否继续适用,可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议。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如果开公司那么自己的子公司和母公司在缴纳社保待遇上,如果说是同一个地区,那么实际上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但是如果说是不是同一个地区跨地区来购买这个社保的话,那么实际上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在税务方面,实际上如果说你是在哪个地区交那个社保待遇,那么税票就应该开在哪个地区。当然不同的一个参保地区,实际上对于员工本人来说是有一定影响的。所以说这个社保的交费,那么是要根据这个你公司注册所在地来决定的。

因为你的公司注册所在地,如果说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属于同一个地区,那么在缴纳社保方面也是要需要不同的地区。但是如果注册地在同一个地区的话,那么实际上就不存在这样的现象。但是任何税票的开票信息实际上都要根据你本身公司的一个基本情况来决定也就是说你的母公司的这个开票信息和你子公司开票信息应该是不一致的,所以说一定要严格的按照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要求来进行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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