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上的抗辩和抗辩权_五大抗辩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3:49:03 人阅读
导读:1、对抗的内容不同。抗辩的对抗内容体现在:对方的权利未发生,或者对方的权利虽然曾经发生过,但已因某种事由而消灭。而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对抗权,其对抗内容体现在:虽然...

1、对抗的内容不同。抗辩的对抗内容体现在:对方的权利未发生,或者对方的权利虽然曾经发生过,但已因某种事由而消灭。而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对抗权,其对抗内容体现在:虽然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是自己依据抗辩权享有拒绝给付的权利。例如,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的履行请求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均已产生,但是任何一方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未为履行之前,拒绝为相应的给付。 2、在是否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方面不同。诉讼中,事实抗辩无需当事人主张,法官可以主动援引。而抗辩权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法官不可主动援引。正因为如此,德国民法学界才用“需要主张的抗辩”和“无需主张的抗辩”两个术语来概括抗辩权和事实抗辩,从而将二者很好地区分开来。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保证人的抗辩权则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其实,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的抗辩权,另一类是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即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抗辩和抗辩权,是民法上极为重要的概念。但是对这两个相关的概念的不同含义及其类型,学界的认识较为模糊。例如,在我国学者中,大多认为广义的抗辩权包括了抗辩的概念,即广义上的抗辩权包括狭义的抗辩权和诉讼上的抗辩。这是认识不符合抗辩权概念的历史发展的,颠倒了这二个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  抗辩权包含在抗辩之中。抗辩权乃专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抗辩和抗辩权之间、抗辩和反诉及否认和反驳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你问的2113话,让人有点犯糊涂。   关于诉讼5261时效,4102被告本来就有抗辩权,这1653在法律上称之为: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行使这个权利时,本来就是针对诉讼时效在行使抗辩的权利呀。且必须同时行使,这是法律的规定,不需要什么技巧。   1、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提出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抗辩。   2、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又没有法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属实的,法庭应当驳回起诉;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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