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雇佣关系,若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若雇员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判断雇员是否有过错。而承揽关系中,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做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在定做、指使、或选任上有过失。
定作人有过错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如果承揽人致人损害或自己受害,完全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错造成的,承揽人没有任何过错,在此情况下,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在承揽人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他人损害时或者自己损害,虽然有定作人的指示过错,但承揽人也有过错的,由定作人和承揽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或他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先看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规定,一般情况下定做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他在选任、定做或指示有一定的过错。
所谓选任过失,就是定做人在找谁承揽这个过程中,没有尽到了注意义务,致使找了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来做这个工作。
所谓指示过失,就是定做人提出了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存有一定隐患的指示。
所谓定做过失,就是他下达的这个任务本身有一定的问题,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发生。
答辩状的内容能作为证据_答辩状写好了会不会提醒了对方该怎么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