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首先,法院是中立的,原告败诉只能说明法院不支持他的诉请,并不代表法院就是支持被告,况且被告连诉请都没有法院就是有心支持也无处下手啊,不告不理原则要了解一下了。其次,根据您的陈述,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而被告也没有反诉,既没有具体可执行内容,也没有权利人或权利承受人,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最后,判决生效后,如果原告仍不履行合同的,被告可另行起诉,此份判决可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证明自己的相关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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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是民事诉讼被告、被上诉人、被再审申请人依法行使的一项权利,也是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被诉一方在收到诉状后十五日内提供书面答辩,预期提交不影响案件审理。也就是说超过十五日答辩也是被允许的,个别情况也可以当庭答辩。答辩状的意义在于:
1-及时书面答辩,可以体现自己的人格和品质。客观陈述事实,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没有必要躲躲闪闪的,做人光明磊落,可能为法官采信你的陈述产生积极效果。
2-及时书面答辩,可以明确诉讼的方向。可以对你主张案件事实和理由进行固定化,避免了在诉讼过程中因代理人不诚实或别有用心时,事实和理由发生变化或动摇。也就巩固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正常关系。避免发生猜忌。
3-及时的答辩,可以及时表面自己的态度和诚意,可能会促使案件协商解决。因案件迅速审结而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是节约自己的时间。
题主提到的问题是个伪命题。起诉的事实以及理由都应该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才完成证明责任。如果你当庭答辩,起诉一方认为需要证据驳斥你的答辩的时候,起诉一方可以提出依法申请补充举证的请求,并要求给予举证时间,法庭没有理由不允许。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会延长审判时间,也可能会拖延判决时间。但对事实认定和胜负无关。
一些案件当事人明明是败诉的案件,想故意在诉讼程序上做手脚,虽然达到了拖延时间的目的,但失去的是人的品德,这是不可取的。你不但在诉讼中丧失的品格,将来起诉一方还会不会谅解你的行为?做人做到这个份上,也是很悲哀的,不是吗?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其次,答辩状是被告、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另外,当事人在庭审时,有权补偿新的证据,但是是否允许由法院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一、在法律中还没有规定,在法庭庭审活动中,当事人的答辨状中列举的事实不能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或反证中引用或使用。;二、答辨中的主张或事实陈述,如果提交法庭或在辨论中进行了陈述,则构成自认自明行为,对方当事人认为对自已有利的部分或内容是可以引用或引证的,实际上就是当证据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