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人纯获利益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受益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9:08:55 人阅读
导读:按照《民法总则》第二十条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按照《民法总则》第二十条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然《民通意见》第6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是新旧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实际上也宣告了《民通意见》第6条的失效。这样的规定似乎表述得过于绝对。现在的小学生规定入学岁数为6岁,难道其独自乘坐公共汽车、购买零食和文具等行为都必须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为?显然不可能。有鉴于此,梁慧星教授也建议应当参考国外立法经验,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十九条末句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认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1.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收红包);2.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花零用钱);3.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买车票)。但以上仅是法学家的学说,实践中只能依据法官的认定来判断。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下列两类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除外;二是因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以及其他疾病导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意是指事前同意,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经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追认指事后追认,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才能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效力。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应当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不会因这类行为遭受不利益,可以独立实施。另一类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八周岁的儿童购买学习用品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实施这类行为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可以独立实施。就独立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来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这两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之处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的年龄直接影响着其社会阅历和知识能力,智力仍处于正常发育阶段,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年龄、智力这两个因素是影响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两个最重要因素。与未成年人处于正常的智力发育阶段不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考虑的智力因素,包括先天的智力障碍,在正常的智力发育期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以及智力发育成熟后,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考虑的精神健康因素主要指因精神疾病引起的认知判断能力不足的情况,不能正常参与民事活动,从事较为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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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分类

依照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类:

1、未满八周岁的儿童为法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满八周岁由于先天或后天境遇因素导致其行为能力与心智发育不相适应并经过法院特别程序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法律责任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法律责任实行监护人责任,依照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金。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受益行为法律后果

依照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按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 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 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 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受益行为有效!

1.纯获利益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这些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获得利益,不会遭受损失,应当确认为有效合同。考虑某种行为是否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主要不在于是否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某种利益,关键要看是否给未成年人施加负担,尤其要考虑这种负担的承担最终是否给未成年人获取利益。如果负担与获得的利益相比,明显不相称,未成年人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其承受负担所遭受的不利益,那么这种合同可以认为是纯获利益的合同。


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在英美法中,有所谓必需品理论,即:必需品是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和与其在出售和交付时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物品。因此,何谓“必需品”,应以未成年人的经济能力、身份、地位、职业等各种情况为标准来判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可以从事一些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交易,否则会限制其行为的自由,也会给其生活带来不便。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目的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此种交易,实际上已获得法定代理人的事前概括同意,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未成年人考试成绩突出,父母允许其购买大型玩具,数码产品等。

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民法总则第144条,仅说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并没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个纯受益的这样一个行为的效力做出规定。一般认为,民法上的纯获利益,并非单纯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问题,而是对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保护制度;此外,无论是无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撤销: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无效的

另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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