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_公安机关伤情重新鉴定的程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9:29:51 人阅读
导读:具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所确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不具有法定情形的,亦无正当理由的,不准予...

  具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所确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不具有法定情形的,亦无正当理由的,不准予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重新鉴定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六条“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这是法律的一个兜底条款,因为案情总是错综复杂,法条不可能全部列举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因此,原则上只要你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公安机关都应当同意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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