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管理对策_医疗纠纷防范对策?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5:21:43 人阅读
导读:医院是大家生病才会去的地方,只有一个科室,去的人不是生病了,而且去了会特别高兴,那就是产科。的确,产科很多产妇是充满期待地来,高高兴兴地离开,这也被默认为是理所...

医院是大家生病才会去的地方,只有一个科室,去的人不是生病了,而且去了会特别高兴,那就是产科。

的确,产科很多产妇是充满期待地来,高高兴兴地离开,这也被默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孰不知,女人生孩子无异于在鬼门关走一趟,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意外和风险,更别说本来就有妊娠合并症的高危产妇,一不小心就是一尸两命的事情。

风险高,那就应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和人员配置。但事实刚好相反很多。妇产科学专业的硕士或者博士,更多愿意干妇科或者产前诊断,往往不愿意干普通产科。原因也很简单。活多钱少风险高,有得选择,谁愿意去?

很多公立医院的产科,常年都处于正在招人的状态,但是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来得不快,去得很快。几乎算是泯灭人性的工作,很多年轻医生都扛不住,就撂挑子走人了。

我是一个上过产科夜班的人,对此深有体会。产妇多、工作忙、刷通宵,这都不算什么。但是,出现意外情况的时候,大半夜人员不足,分分钟会出人命,这种心理压力,足以将人逼得崩溃。医生紧张的工作压力,别指望他有多好的服务态度。而这种状态,和医疗质量无关,但往往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产科医疗纠纷高发,另外一个原因是患者和家属生产过程和风险了解的缺失,认为生孩子就是一件顺顺当当、理所当然的事情。期待高、结果差,纠纷自然就来了。

产科医生有更多的配置,工作负荷合理化,产妇和家属对生产过程和风险有更多的了解,也许能改善产科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纠纷发生概率。

文字小超人原创,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果缺失客观的认识对待生病治病,一味地神化科学医学,钱花了得不到可及的效果,,, ,大多数人不闹也避免不了少数人会闹,,,,

概述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发生的次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医疗纠纷的涵义及特点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决医疗纠纷三大途径

和解、调解和诉讼,这三种途径.

1、和解最便捷的方法 受自行和解限额限制

出现医疗纠纷时,无论是患者还是医院都希望用最低的成本,最少的力气解决问题。比起调解和诉讼的麻烦,和解最直接便捷。另外,医院也不希望将事态扩大,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也往往愿意和解。患者有时也会抓住和解的机会,跟医院闹,这时和解就难以达成。而当医疗纠纷让医院疲惫不堪时,它们也会选择踢掉皮球,将之推给第三方调节机构或者法院。

2、调节:介入性不强的“和事佬”

医患双方因为医疗纠纷僵持不下时,会考虑医疗调节机构。但是诉讼成本较高,不到万不得已,没有人会轻易选择。目前,我国各地都在呼吁建立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但是,它的作用有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

3、诉讼:最后一根救民稻草 成本高

私了和调节都无果的情况下,诉讼被寄予最后的希望。但是,很少人能跟它耗得起,打官司是场高消费行为。由于法官不具备医学知识,为了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相对准确的认定,经常需要做医疗鉴定“以鉴代审”倾向十分严重,甚至把鉴定视为判案的前置性程序,这无形中将案件的进度拉长。此外,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倾向于选择医学会进行鉴定,而患者倾向于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也导致争议事实无法在短期内得到认定。

纵观以上解决医疗纠纷的三条途径,诉求之路不畅,效率不高,是造成患者诉求困难的原因,这些都会增加患者非理性或极端维权的可能性。要疏导医患纠纷,就要建立一套健全、高效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保证医疗纠纷审查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或可引入民间协会的力量参与和解或者调解,在法律上简化鉴定流程,提高鉴定效率等,让维权之路畅通。



病历书写规范,合理预判病情随时书面告知等~做到有效沟通

从这么多年的社会医疗的体系中看,医疗上的纠纷其实就摆在我们的眼前,过度的医疗,滥用药物,造成人财两空使病者亡而财亦损,这是典型的事例,可以说在各家医院都在上演。

在医疗体系中以药养医,以吃回扣的方法在医院里大行其道,这些难道不是矛盾的冲突点吗?如果我们本着医者仁心的思想去极积的工作,是怎么也不会有医疗纠纷的。

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个小流感吃药就能治好的病,进入医院后你医生难道不懂得怎么治疗吗,非得打点滴挂水,进行高消费的治疗,不让患者丢下一千八百的还不放行。虽然说现在国家管的严了,但是各医院感昌挂水的还是遍地开花。就这个感冒挂药水死人的,应该全国也有很多,象这样出现问题的纠纷难道是怪老百姓无知,还是该怪医生创收太极积了呢。

在医疗上的纠纷主要方他就是医院,有多少的百姓在医患纠纷中都处在被动的局面,在处理上医院都以优势压到一切,有的甚至以医闹进行打击。但是他们就没有去想一想产生后果的原因,把原因反而加在患者的头上。

对于杀医的过激行为那肯定是犯罪的,不可饶恕的,假如我们的医生能够多点仁心,把病人当作自己的亲人一样对待,就不可能有医闹。如果你为了个人利益不顾患者的艰幸,你工作再好,对单位贡献再大,你失了一个医者人心,就绝对不是个好医生。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2、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

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

4、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切实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5、实施知情同意,医院在医疗活动的不同阶段都要防范医疗争议,自始至终都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通过告知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疾病发展转归过程和医疗服务的损害特性,明确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风险。

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并签署书面调解书。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目前,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医疗纠纷争议肯定缺乏经验,需大胆实践。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不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协议符合合同的订立原则,协议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将予以确认。

二、律师参与或见证的医疗纠纷协议。

这种办法是指在一方或者双方的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其好处是能够制作较为规范的协议书,欠缺的是律师见证行为,不能使协议书具有很强的效力。

不管采取哪一种协商解决的办法,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是必不可少的。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好处

1、缓解医患矛盾:一起医疗纠纷如果久拖不决,往往会激化医患双方的矛盾,只有在发生纠纷以后,尽快解决纠纷,才能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加深,有些患者在久拖不决后甚至采取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手段。当然,这种协商也不是无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患纠纷后,应当组织相关科室的医生、专家进行研讨,对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过失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确定是否同意与患方进行协商。

2、减少讼累:对医疗机构来讲,一旦进入诉讼,聘请律师,申请鉴定等等,准备答辩等等会使医疗机构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

3、减少负面影响:有些案件因没有及时解决,患方往往会求助于媒体,媒体的渲染报道,必然会给医院带来负面影响。(本文内容来自《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建议封存并复印病历,通过分析病历来确认医院有无过错,过错大小,判断医院责任大小,医院需要为其医疗过错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建议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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