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没登记一方死亡财产_夫妻一方死亡,存款应该归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9:39:15 人阅读
导读:您好!夫妻一方过世,遗留下来的财产,千万不要认为都属于在世一方,而是要按照继承来进行分配——本来仅仅夫妻俩人的财产,可能要由多个人来分了。继承问题,或者说遗产分...

您好!

夫妻一方过世,遗留下来的财产,千万不要认为都属于在世一方,而是要按照继承来进行分配——本来仅仅夫妻俩人的财产,可能要由多个人来分了。

继承问题,或者说遗产分配,可以说是每一个家庭都必然会面临的问题。一旦发生继承,有两个问题绕不开:一个是继承人的范围,一个是可继承的份额

继承人的范围

题主提到“夫妻,男方病故,男方有妈,有弟弟,有女儿”。

这个描述,其实基本上已经圈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妻子、母亲、女儿。这三类人,就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其中题主提到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此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果男方生前有过合法有效遗嘱,那么,将忽视上述法定继承人范围,由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所以,关于题主问题,涉及到的继承人范围,基本结论是:

  • 如果男方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 如果男方生前没有合法有效遗嘱,其遗产由妻子、母亲、女儿继承。

可继承的份额

1.房产中的“遗产总额”。

题主提到“现有住房一套,为妻子住房”,其实这个描述很模糊,并不太清楚这套房子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妻子个人财产。

  • 如果这套房子是夫妻用共同财产获取的,或者说“婚后没有用个人财产获取”,那么,这套房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题主描述,更偏向于理解为“登记的是妻子名字”。那么,这套房子中,有一半儿作为男方的个人财产,现在变成了遗产。
  • 如果这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而且确实是妻子个人财产,那么,房子将不作为遗产,不存在房产继承的问题。

所以,题主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这套房子,到底属于妻子个人、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我们只就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男方生前没有留下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做讨论。

  • 这套房子中,有一半儿是男方个人财产,现在作为遗产。
  • 上述三个继承,对这部分遗产份额具有均等继承权,各自1/3,也即各自继承整个房产的1/6。
  • 所以,严格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相当于妻子有整个房产的4/6,男方母亲、女儿各自1/6份额。

3.应该如何分配?

无论法定分配结果是什么,都需要继承人之间进行协商——所以,上述法定继承份额,提供的是一个分配依据,而并非一定要按此分配。具体分配结果,需要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

这里无法给出结论,只为题主提供一些建议。前提是,家庭和谐。

  • 尽可能不要“向上继承”。例如,如果男方母亲继承,从理论上,未来不太长的时间内,可能还会发生一次继承(男方母亲过世),还需要对同样份额再办理一遍继承,比较麻烦;而且,如果男方有兄弟姐妹的话,发生转继承是必然的,更麻烦。前提是,妻子要孝敬婆婆,孙女要孝敬奶奶。
  • 可以考虑由女儿继承。这个建议的理由是,未来房子恐怕还是都需要给到女儿,在女儿孝顺的前提下,提前让女儿继承,可以免去后续再继承、再过户产生的麻烦、甚至费用问题。

当然,如果继承人之间都不想放弃,那么就按照法定规矩来,大家也不要争——只要继承人没有“出格”的事儿(例如,触发了不能继承的条件),结论就是如此,争执无非也是增加点麻烦而已,改变不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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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很多人会存在一个认知上的误区:夫妻的财产,一方去世之后,就“自然”归另外一方

从一般的理解上来讲,有这种认知很正常:本来就是俩人共同积累下来的财产,属于两个人。一个人走了,另外一个人拥有全部也“理所应当”。

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由继承人继承。最终到底“归谁”,要看继承方式、继承人是否同意放弃

就题主的问题,我们先给出两个基本结论:

  • 有客观证明,能够证明存款完全属于在世一方,与去世方没有任何关系,这种情况下,存款依然属于在世一方。

  • 没有客观证明表明存款完全属于在世一方,那么存款中的一部分就要被其所有继承人继承,不一定仅仅是在世一方。

以下从三个方面,分别说明一下:

存款中,去世一方有份额么?

前面我们提到一个词:“客观证明”,目的是要确定存款的产权归属。一般来讲:

  • 夫妻双方婚内取得的现金存款,包括工资、奖金、公积金、做生意的现金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双方婚内取得的、别人赠送的(赠与)、继承所得的(法定继承、或者没有指明给到夫妻一方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是:

  • 一方婚前的个人存款。

  • 婚后取得的、指定赠与给个人或者指定由个人继承的存款。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讲,各占50%的份额。也就是说,夫妻中一方去世的话,存款中的一半儿作为遗产,另外一半儿归在世一方个人

存款应该归谁?

假设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存款中的一半儿,归在世一方个人

2.存款中的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分三种情况:

  • 如果去世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属于TA的存款部分,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 如果去世人生前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配偶(在世一方)、父母、子女,每个人的继承权均等。如果没有人同意放弃,那么就均分。

  • 基本情况同上,但是如果继承人中有同意放弃的,那么遗产部分由其他继承人均分。

两点提醒

稍微延伸一下,有两点提醒,请题主注意:

1.私自支取存款的行为不可取

例如,知道存款的账号密码,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私自支取的,一旦引起纠纷,除了要“还钱”之外,有可能还有承担民事责任。

2.最好不要让存款太分散

如果去世一方有多个继承人,前期还主要以沟通、协商为主,能将存款全部由在世一方继承的话,是最合情、合法、理想的结果。

如果确实有其他继承人非要分,除非有客观证据证明其不具备分的资格,例如对去世人生前有不良行为(虐待等),否则很难剥夺其继承权。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同居者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曾处理过这样的案件,仅供参考:大强与丽丽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年底大强去世,后丽丽以其与大强之间形成事实婚姻,其为大强的配偶为由主张依法继承大强的遗产。大强的继承人不认可丽丽的配偶身份,认为其没有相应的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丽丽与大强之间不构成事实婚姻,而属于同居关系,故据此驳回了丽丽要求依法继承的诉求。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这个案件中被继承人大强与丽丽同居后,直至2016年邢某去世,都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故丽丽与大强之间不成立事实婚姻关系,无法以配偶的身份取得邢某的法定继承人资格。因此,丽丽主张其与大强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要求继承大强遗产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更多婚姻财产问题可关注,私信咨询。

您好!

建议尽快过户

一定要避免两个认知上的误区:

  • 夫妻的房子,一方去世了,房子就自然归在世一方了。
  • 即便不过户也不影响现在什么,到时候再说也来得及。

以上是常见的老百姓的认为——全是错误的。

我们举个简单例子,不做任何发生意外的假设:

家庭结构特别简单,夫妻、独生子,三口之家,非常和睦。夫妻双方的父母均已过世。

两人想着,未来夫妻俩的房子,肯定是儿子的。而且从法定继承角度,也不会存在其他继承人。

假设丈夫去世了,房子一直没过户。未来若干年后,妻子也去世了。按理说,这时候房子应该全是儿子的了吧?所以,不过户也没事?

儿子结婚生子,儿子的孩子又结婚生子……一直延续,这套房子就一直往下延伸,似乎也没什么问题。

问题来了:这套房子到底算是谁的?可以很明确的告诉题主——房子谁的也不算。所有的人拥有的,仅仅是可以继承的权利,而没有房产的产权。

这时候,假如有人想卖房了、想把房子租出去、房子面临拆迁了……没有人能办,没有人能继续享受收益。

这只是个假想中的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例子。还没有考虑任何可能的意外,例如,孩子突发意外去世了,他的继承份额怎么处理?万一孩子不孝顺怎么办?万一夫妻一方去世时父母还在世怎么办?等等。

回到题主的问题,以下分两个方面说明一下:

先说说上面两个错误认知

  • 先说说不过户的结果是什么。如果不过户,直接结果是属于去世方的那一部分份额,始终是“空”的,相当于房子中一部分是“没主”的。没主的房子,没有任何人有权利进行任何处置
  • 大家可能会有这样的认知:空着就空着,我就住着,我处置不了,别人也动不了。其实这种观点特别错误。这恰恰就是不及时过户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未来,从理论上,这套房子可能被很多人、可以合法的分割,但凡有谁想着要分割,就必然引起一场不小的纠纷。更关键的是,想分割的人,基本是一定可以分走的。这就是拖延的后果。

所以,别拖延、尽快办理继承手续,才是避免今后麻烦的最好选择——提前把房子的产权人定下来,大家都安心。

怎么办理过户?

1.确定继承人。

开篇即提到:不会自然归属于在世一方。这是因为去世人可能有多位法定继承人。

按照《民法典》(现行《继承法》)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这三类人具有同等继承权。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涉及。

所以,只要存在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就不可能自然归属于在世一方。

那么,就要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无非是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大家商量好了、达成一致;一种结果就是大家谈不好,引起纠纷了。这时候,就会涉及到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

2.继承方式。

根据继承人之间的协商结果,目前同行的办理方式分为两种:

  • 一种是继承权公证。适用于无争议的情况。先去公证处,办理一个《继承权公证书》。具体要求这里不赘述了,可以翻阅本人之前的有关文章,或者直接去当地公证处问一下就全清楚了。
  • 一种是诉讼。适用于有争议的情况。去法院立案,经过诉讼,法院出具《法院判决书》。

还有两种小众化的办理继承的方式,简单提及一下:

  • 一种是直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过户手续(适用于无争议情况),绕过公证处(可以少缴纳公证费)。这个看地方,全国不普适。
  • 一种是通过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适用于有争议情况),调解成功的,拿到《调解书》,再去法院办理一个《民事裁定书》,再去拿着裁定书过户。

3.办理过户登记。

这一步相对简单。

有了上述凭证(公证书、或判决书),继承人去办理即可,把房产证变更为继承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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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只有夫妻双方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先去世,在世的一方有权处置房产吗?

在这里不想用法律条文来一条一条说,只想简单告诉题主,这个问题咋样处理不违法。

首先看死者和健在者是否是合法夫妻。

如果两人是合法夫妻(领证结婚的),房子也是夫妻两共同享有的,那么无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方过世,一方有权处置房产,而且是在世一方拥有房产的一半权利,剩下一半跟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

这里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夫妻俩中健在者)子女,父母(健在者)。

如果不是合法夫妻。比如夫妻双方是再婚,而且没有领证,就是人们常说的搭伙过日子。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半有可能不是房产继承人,所以无法处置房产。

其次,死者和健在者虽然是合法夫妻,但是因为是再婚家庭,在再婚之前,夫妻双方一定约定好房子的处置方法,那么健在者也就没有了房子的处置权。

法律节目中曾经听到过这样一种案例:一对再婚夫妻一起生活了二十年,而且是有结婚证的合法夫妻,但是在婚前夫妻俩签订了一份协议,老头百年后,所有财产由老头儿子一人继承。所以,老头死后,老太太被老头的儿子净身出户了。老头的房子她连居住权都没有。这就是律师说的那个做了二十年免费保姆的人。

再次,看夫妻双方在一方去世前,是否对房子的处置已经有了约定(遗嘱之类)。如果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办。

法律节目中有这个样一个案例。一个老人在去世前跟老伴约定,自己的那一半房产给孙子,并且有公证遗嘱。所以,老头去世后,老伴只能处置自己的那一半房产,老头的那一半自己不能继承,如果自己要住房子,必须给孙子一半房钱。如果孙子要住房子,必须给奶奶一半房钱。老太太当时是想在自己百年后,也把房产给孙子。所以咨询咋样办你较好。律师建议老太太也立一份遗嘱。

最后简单说说房子的买卖或者出租。

如果说夫妻一方过世,健在的一方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可以直接处理房产,那么,不管是把房产过户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还是出卖房子分钱,还是房子不懂,出租赚取租金,都要跟所有当事人面对面的商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约定协议书上签字画押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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