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_《劳动法》有没有关于晚上加班的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0:42:45 人阅读
导读:《劳动法》有没有关于晚上加班的规定?四川会理关羊回答此问题。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个小时,每周最少休息一天。《劳动法》...

《劳动法》有没有关于晚上加班的规定?

四川会理关羊回答此问题。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个小时,每周最少休息一天。《劳动法》还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与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安排加班,每天加班时间不能超过1个小时,如果有特殊原因也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安排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出36个小时。

加班分为:

1、延长工作时间加班;2、休息日加班;3、法定休假日加班。

《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发给加班费的规定:1、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发给不低于工资标准150%的加班费;2、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发给200%的加班费;3、国家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发给300%的加班费。

除以上加班的相关规定外,《劳动法》对于晚上加班没有相关、明确、特殊的规定,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会结合实际制定加夜班规定,发给劳动者适当夜班津贴,各单位不尽一致,有的单位没有发给,也与《劳动法》相符,属于正常。

总之,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是应当发给加班费的,如果不发给加班费是既不合理、也是违法的。

供参考!


加班是员工对公司的风险,支付加班费是公司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支付员工加班费,或者是安排调休。


一、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有3种不同的情况,对员工利益的保障也有所不同。


一是在工作日时间安排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在周一到周五这些正常上班的时间,下班以后,要求员工继续加班,那公司必须支付给员工加班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来执行。


二是在休息日时间安排加班,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企业安排员工进行补休。比如,周六员工加班一天,可以在工作日时间,安排一天,让员工休息。

第二种,企业没有安排员工进行补休,那么,企业必须支付员工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春节、元旦、中秋节、清明节、端午节、国庆节这些法定节假日,公司要求员工加班,那,公司必须支付三倍工资。


因此,公司在不同时间要求员工加班,公司对员工的保障方式也是不一样的,要区分情况来分析。


二、为什么有的公司天天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


对于企业在休息日时间安排员工加班,事后又安排员工进行调休了,那么,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这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因此,如果企业是这种情况,无可厚非。


有的企业,不发加班费,却通过其他方式,变相的发放加班费。我一朋友,做室内设计,负责招投标工作,有时候开标前,经常需要加班。他的老板,一般不发放加班费,经常是发放奖金。中标以后,老板会奖励他,既相当于加班费,也是对他标书制作、招投标工作的奖励。双方都很高兴。


有的企业,是故意不支付加班费。有的企业,就是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肆意的安排员工加班,就是不支付加班费。而员工,为了能够长期从事这项工作,忍气吞声,不主张自己的权益,也导致企业肆意妄为。



三、对于故意不支付加班费的企业,员工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拒不支付加班费,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也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常所说的劳动局,可以责令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和加班费,甚至也可以责令公司给予赔偿金。


另外,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公司安排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公司违反了这一规定,就属于不按规定安排加班,劳动局有权要求企业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


对于企业不按规定发放加班费的情况,员工需要主动的维权。


一是可以找工会协调。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的。我们可以集体向工会反映,由工会出现,与企业管理层、领导层谈判,维护职工权益。


二是可以申请调解。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由调解员对劳资纠纷进行调解,督促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发放加班费。


三是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是到法院起诉。这是比较激烈的手段,相当于劳资双方对簿公堂。虽然能够成功的维权,但是代价也是比较大的。不利于员工以后的工作,需要慎重。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我们要辩证的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一定要求企业发放加班费。对于企业不按法律办事的行为,员工也应该敢于维权,不要畏惧企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劳动法是否对加班2小时算半天,加班4小时算一天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这样去规定,关于加班费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是如何规定加班时间吗?


最新《劳动法》全文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劳动法》第37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应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劳动法》第39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40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法定节假日全年11天。

1、元旦一天《新年第一天》

2、春节3天《正月初一~初三》

3、清明节一天《清明节当天》

4、五一节一天《5.1当天》

5、端午节一天《端午节当天》

6、中秋节一天《中秋节当天》

7、国庆节三天《10.1~10.3》
1、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300%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要么放假,要么支付加班工资,总之不允许职工调休。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200%劳动报酬。但是用人单位领导有权安排劳动者调休,调休必须在半年内完成。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正常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工资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要么忍,要么滚”这句职场真言很多人不屑一顾,还高高在上地对它评论一番,可回到现实中,当你面对企业让你加班的时候,你真的会直接拒绝吗?

现在抖音上有很多“拒绝加班”的视频,看似非常的潇洒,你放在现实中试试?保证你不出一礼拜,绝对被约谈。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那些可以拒绝加班的人,都是家里不缺钱的主,对于要养家糊口的员工而言,不可轻易尝试。

很多人看到这里,估计心里已经开始骂人了,为了自己所谓的自尊,心里一顿操作,把银桑骂了个遍,但是没有关系,银桑告诉你的就是现实。

当然,并不是所有企业没有加班费,越正规,规模越大的公司,加班费还是有的。但是并不是你想加班就可以加班的,加班是需要打报告申请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你认为下班后的时间是加班,企业并不是这么认为,仅仅认为是你的工作效率低。企业认为的加班是实在没有办法需要出差或者临时工作,如果这个事情不做对于企业影响较大,这才有可能会被企业认为是加班,注意仅仅是可能,大部分的情况下员工只有被动加班的份,只能指望领导能申请一下加班费。

那些下班时间继续工作的加班,仅仅只被极少一部分企业认可,而且都有固定的加班薪酬制度以及后勤保障制度,但也仅仅针对的是总部员工。总部员工多半是企业最为核心的员工,福利待遇以及办公环境和薪酬制度都相对完善,除非你有能力进入到总部工作。

所以,还是回到职场真言“要么忍,要么滚”,如果你接受不了这种现实,那就去找一份类似于前台的工作,到点上下班,绝对不加班一分钟。

以上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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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小工厂每天加班4个小时,周末还加班,算违反劳动法吗?

当然是违反劳动法的。

我们生活中确实有一些小工厂,还有餐馆饭店,商店销售,他们都要求员工每天上12个小时左右的班。然后周末还不休息,每月休息一天就算好的了。

这其实是我们劳动法严厉禁止的。劳动法规定,职工每周是4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每天是八小时。如果要实行计算公式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必须要去劳动部门进行备案,不备案就是违法。

在企业与职工商议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安排周末加班和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周末可以安排加班,但是如果不给予调休的话,必须要支付200%的工作日工资。

违反每天三小时,每月36小时的加班时间的话。按照每人每月一千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所以我们职工在了解劳动法的前提下,一旦被侵犯了合法权益,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我们职工要勇敢的站起来,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只有社会形成了普遍共识,侵犯我们利益的行为才能得到遏制。

劳动法确实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一般员工拒绝加班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小的。

劳动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此条之前,该法第四十一条还对加班事项进行了规定,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加班,也有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就表明了三层意思:一是这个要加班,需要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同意,这是个大前提;二是如果劳动者同意加班,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每天加班时间不能超过三个小时,每个月不能超过36个小时;三是一些特殊情况除外,该加班的还是要加班。

现在就业的形势并不是那么好,一般员工拒绝加班的情况因此非常少,有时候,拒绝加班也就意味着可能会面临着饭碗不保。

加班现象严重,特别在一些互联网公司里,加工现象更为严重。时间是否一直都意味着效率与效益,这个恐怕不都是这样,拉长时间很多时候不过是公司与员工一块浪费时间。要改变加班多的情况,从企业文化本身上修正,其实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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