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的讯问地点的规定_刑事拘留后的讯问与通知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2:59:32 人阅读
导读:公安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可以对其进行讯问,讯问可以每天进行,但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合理的休息时间,比如一天讯问八小时,连续讯问一周这是...

公安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可以对其进行讯问,讯问可以每天进行,但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合理的休息时间,比如一天讯问八小时,连续讯问一周这是可以的,但一天讯问二十几个小时,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这属于变相刑讯逼供,是违法的,获取的口供没有证据资格,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刑拘或者逮捕的,刑诉法规定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收押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所内提审,以便以后庭审使用笔录。看守所羁押之前,或者收押之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的所外审问笔录均不得在法庭上使用,也称之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

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必须进行一次讯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现在治安案件中没有你所说的治安讯问,讯问仅指刑事案件中的一种审讯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叫做讯问,是审讯的意思,对证人的审问,叫做询问。

治安处罚法为了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同时与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分开,将“讯问”改为“询问”,表明了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与相对方在人格上的平等,体现了对相对方的尊重,对保障人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版)对所谓的指定地点进行了详细规定:讯问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不得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到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也就是说,指定地点只能是嫌疑人所在地区公安局办案单位的办案场所进行,比如刑警队的审讯室,派出所的审讯室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24小时内的讯问材料不是必须在看守所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但也可继续羁押在公安机关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所以,如果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没有立即送看守所,而是继续羁押在公安机关的,则在拘留后的24小时候内的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而不是必须要在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可在公安机关讯问;被拘留后在看守所讯问;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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