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心得体会_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3:00:11 人阅读
导读: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2.要...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当前,主要有以下领域需注意关注和防范:   

1、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非法集资。   

2、中介机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3、农业专业合作社类非法集资。   

4、利用互联网借贷进行非法集资。   

5、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   

6、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涉嫌非法集资。

法集资陷阱。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同时,我们还要提醒筹融资者要学法、懂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寻求合法的融资渠道,通过合法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己的事件发生。已经参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人要尽快脱离非法集资活动并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   希望社会各界都要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铲除非法集资存在的土壤,确保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共建美好和谐中国。

“容易陷入非法集资的圈套”的人,绝非等闲之辈,反而是些有点小聪明,期望高收益的人士。“非法集资”往往戴上“合法”的光环,所以,一些“有路子”的人士,仗着自己资源优势也会“深陷其中”。

大凡一些年近八旬的退休老年人,他们胆小怕事;只敢将余钱存入银行定期或者活期。此类老人连债券和理财产品都不敢购买,更是不会沾边于“非法集资”。

与此相反,一些年富力强,对于金融常识一知半解的人士;以追求高额回报为目标,很容易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滩。他们往往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先少量参与“非法集资”;在尝到一点“甜头”之后,才开始大举介入。

“非法集资”的套路就是以小额的“大比例回报”,来诱惑参与者;如果他们没有巧妙的手法及环环相套的路数,也不会有这么多聪明人入局。而这些“小聪明”因为贪婪而因小失大;最后弄到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之所以能够流行,其背景是民间资金紧张。诸多民企企业缺乏流动资金,进行高利息的民间拆借;还有所谓的“过桥资金”,都是高利贷的生存环境。在此背景下,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民企企业,其“非法集资”中,有一些相关的权力部门人士参与其中。

极少数强势人士在“非常集资”,扮演了特殊的角色,有意无意中产生了一定的标杆作用。如果“非法集资”即将“ 炸雷”,这些权势人士可能先知先觉,提前取出本金避免灾难。

由此可见,那些认为参与“非法集资”者都是傻子之辈,反而可能是自己太傻,根本没有了解“非法集资”的内幕。杜绝“非法集资”除了普及金融常识之外,还需要对于贪婪之辈警钟长鸣!


插图选自网络,侵权必删。恭祝天下所有的投资者理财安全!读后如有收获,请留下一个关注和点赞!

先看清楚集资的合同条约,及公司资质。同时超出同行业特别高的回报就要特别小心了,天下没有馅饼。多问自已别人这么好的投资回报别人还要向你集资。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就三个字,不要贪心、不要贪心、不要贪心!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就是以各种名目为由向民间不知情人士夸大宣传,承诺高回报,通过各种方式骗取民间存款的一种行为,例如刚刚查处的云联惠、还有一些尚存的悦花悦有、绿叶、水松缘、三生、隆力奇以及许许多多的所谓的资金盘,虚拟币,什么资产解冻等等一些类似的项目都是存在这方面的,大家也许会说既然是这样那为什么不打掉这些呢?因为目前来说非法集资在法律上的规定还比较模糊,并且如果全部一刀切的话社会影响太大不能轻易为之。

举个通俗一点的例子来解释一下非法集资吧!

一个老板带着他的秘书去一个村子里收兔子,第一天以一块钱一只收走了100只,村民到处宣扬帮忙买兔子,第二天来说还要200只,出价2块,更多人卖给他并且帮他宣传了。两三天后村民觉得句子价格好就要价5块钱一只,老板也照样收走了200只。这下村民急了,到处收购兔子,10块钱一只收购回来老板又以15块钱一只收走了100只,并且说两天后30一只再来收最后一次就走了,希望村民能多找点兔子来,。村民像疯了一样到处收购,可是附近没有哪里能够买到兔子了。这时候老板的秘书来了说他想和村民一起来赚老板的钱,把老板所有的兔子全部20块钱一只卖给他们,明天再30一只卖给老板这样又赚了一笔。村民们都说好,纷纷掏钱购买一空。第二天、每三天....N天后,老板一直没来。。。。


举例有点乱哈,翻译过来意思就是说,我们现在看到的非法集资都是一开始给你点甜头,让你拉更多的人来参与,让人数、利润达到一定数额的时候那么也就是民众血本无归的时候了。。。

反传小薇提醒大家:年化率高于10%以上的理财需要谨慎考虑,也许你想着人家的高额利息,人家却在惦记着你的本金!!!

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大多数都构成刑事犯罪,不仅破坏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隐蔽性强,往往以合法设立的公司为载体、伪装成正常的经营活动,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目的。非法集资一般通过推荐入会、熟人引导等形式传播,在发展初期还可能提供一定“收益”,以引诱投资人继续投资或发展下线,从而造成公司迅速发展的假象。一旦违法行为被发现,非法集资者会迅速销毁证据并关闭公司,甚至携款潜逃。由于涉案财产已被挥霍,尽管非法集资者最终被绳之以法,也难以追回投资者的严重损失。因此,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是防范非法集资侵害的第一道防线。

众筹的涵义与种类

众筹指发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一种集资活动。众筹最先起源于美国Angel List网络股权众筹平台,后来风靡世界。从2012年后盛行于中国。这种集资模式出现在中国后,发展出了多种方式: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回报众筹以及慈善众筹。

股权众筹——发起人以出售初创公司股权,投资人出资购买股权从而筹集公司发展资金的一种方式。例如某发起人成立了一家高科技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出售公司股权给49名投资人士,每名投资人须投资10万元获得股东身份,每人占公司股份2%,共筹资490万元。后公司发展良好,不久就开始盈利并按照股东会决议分红,一直运行至今。这实际上就是传统的通过增加股东筹集资金的方式,只不过借助了互联网这一互通互联传播方式,在陌生人中引进股东而已。投资人参与股权众筹出资,独自承担亏损投资风险,享有投资盈利利润。

债权众筹——社会投资者对发起人的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一定比例的债权,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无论公司是否盈利都应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的一种投资行为。

回报众筹——又称奖励众筹,指投资者对发起人的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出资人获得产品或服务。这种方式对于出资人来说既没有获得股份,也没有获得金钱债权,项目或公司的发起方就直接给出资人以产品和服务。例如:发起人有一个荔枝园开发项目,以回报众筹形式筹集资金,每人须出资1万元,共有100人出资。项目的回报是给出资人每年100斤荔枝,总共10年。期满后出资人不再从该项目中获得任何回报。

慈善众筹——也叫捐赠众筹,是指出资者对发起人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而筹集的资金用于发起人项目或公司的慈善项目,出资人不能从项目或公司中获取任何报酬、产品或服务。

可以看出,在假定上述众筹行为都是规范运作且发起人的项目或公司都是正常盈利情况下,对于出资人来说:股权众筹是风险与报酬完全由投资人承担或享有的投资行为;债权众筹是无风险负担仅获取利益的一种投资行为;回报众筹是无风险获取产品或服务,实质性类似于债权众筹的一种投资行为;慈善众筹则是不求任何回报的一种捐赠行为,严格说不能纳入众筹的范畴。不管形式如何,众筹所依托的手段主要还是各种互联网平台发出众筹信息,出资人根据众筹信息决定自己的出资行为。离开了互联网尤其是移动通信互联网,众筹不会发展的如此之快,也不会衰退的如此之快。

非法集资含义与种类

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典型特征为

主体违法——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
承诺回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面向大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所谓不特定是指主要是陌生人或亲友介绍的人。亲友自身和单位内部人士不属于不特定对象。
合法外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非法集资的常见表现形式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 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7. 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8.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9. 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0. 以“金融创新”名义进行自我掩护,高利诱惑兜售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区块链项目”、ICO、伪P2P、众筹产品、邮币卡、“原始股”等。
11. 以解冻“民族资产”等名义,以高利诱惑进行非法集资。
12.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形式。

非法集资涉嫌的刑罚罪名

主要是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两种,也有涉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人集资主要用于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目的,违反的是国家有关金融机构才能吸储资金的规定,主要破坏的是国家的金融秩序,主观恶性较小。集资诈骗罪的主体集资目的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投资人的资金,编造理由与虚构事实骗取投资人的投资,用于个人挥霍或消费,而不是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在集资后有携资潜逃等行为。他不仅侵犯了国家相关金融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主观恶性较大。

非法集资与众筹的主要界限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大致得出二者界限如下——

股权众筹如果发起人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载体进行筹资活动,那么参与众筹的人数总共不能超过50人。因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名。如果发起人以股份公司为载体进行众筹活动,参与众筹的人数总共不能超过200人。因为股份公司股东总数上线为200名。超过人数限制,就属于《公司法》上的未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非法发行股票、证券的行为,就属于涉嫌非法集资。如果筹资的资金是发起人用于公司经营活动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挥霍,那么发起人触犯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如果筹集资金被发起人主要用于个人挥霍,甚至携带资金潜逃,则既触犯了集资诈骗罪,又触犯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债权众筹如果是仅仅是向特定的亲戚朋友、单位内部人员筹集资金,那么实际上就是民间借贷,应属合法行为;如果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向不特点的社会人士筹集的资金,那么就属于未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向不特点人群非法发行债权凭证的行为,属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到底触犯何种罪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鉴于债权众筹行为绝大多数是借助于互联网进行的筹资活动的,一般定性为非法集资应该比较合适。

回报众筹是债权众筹的变种,只不过前者投资人获取报酬形式是资金,后者获取报酬形式是实物或服务,但都属于债权性质。借助于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的筹资活动的,一般定性为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应该比较合适。

至于所谓慈善众筹,虽然出资人并不要求任何形式回报,但如果发起人不是国家民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关进行慈善活动主体资格的机构,即使是发起人筹集资金后用于慈善项目,也属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发起人筹集资金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则涉嫌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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