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的危害性_危害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00:23:00 人阅读
导读: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一、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有的案件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凡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二、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的决定因素  我国《刑法》第13条通过列举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概括起来说,它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这四个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危害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统治关系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妨害了我国社会的正常发展。如果只看到犯罪分子给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损害,而看不到犯罪在总体上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危害,就不可能真正认识犯罪的本质。  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笔者认为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国家领土的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的稳定。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放火罪、爆炸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2、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危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情况。例如,盗窃500元与盗窃1万元;杀死一人与杀死数人,其社会危害程度显然是不同的。战时犯罪与平时犯罪,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在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震灾)发生的时刻趁机作案,在社会治安不好的时期进行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都更为严重。  3、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如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还是没有预谋;动机、目的是否卑劣;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起制约作用。  三、如何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呢?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历史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变化。同一种行为,在这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就允许作;而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作。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可变性,是一种唯物的观点。因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关系总是会发生变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变化,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没有社会危害性变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某种行为因为社会生活的变化由具有社会危害性变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二是社会危害性大小变化,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社会危害性较小变为较大;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社会危害性较大变为较小。因此,要从历史变化的观点出发,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当综合各种情况,不能仅看有形的、物质性危害,还要看到对社会政治以及人们的社会心理带来的危害。  3、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本质的观点。也就是说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时候,要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比如,某人把另一人杀了,就要问这是什么性质的杀人,有无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等等。这就是说,要透过杀死人这一现象,把握事件的实质。列宁在讲到事物的复杂性,需要经过努力才能做出正确判断时,曾举杀人案件为例说:“正像有些杀人案件,很难断定这些杀人行为是完全正当的、甚至是必要的(例如正当防卫),或者是不可原谅的疏忽,或者甚至是经过精心策划的谋害。”这段话说明,杀人案件中有的是故意杀人。有的是过失致人死亡,也有的是正当防卫杀人,需要经过仔细调查予以判明。所以,要认定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性大小,就要透过事物的现象看到本质,这样才能把握行为的实质。

这句话两点错误,1、违法和犯罪不是一个概念不能等同,欠债不还绝对的违法行为,但也绝对不是犯罪行为,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的行为,而犯罪行为是指做了刑法规定不能做的事,也就是说,犯罪行为绝对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都是犯罪行为。2、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很多,但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例如,随地吐痰的确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还算不上违法或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违法或犯罪行为绝对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不都是违法或是犯罪行为

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

违法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一般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受处罚的程度也不同,即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受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处罚。但只要有违法行为就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答: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

  基本形式:

  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作为

  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不作为

  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犯罪行为,作为罪体构成要素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基于其意志自由而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体举止。

  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1、对被害人的危害。

违法犯罪最直接的危害后果就是被害人,不管是侵犯财产型犯罪,还是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暴力犯罪。大多的侵害对象都是人或是被害人的物。

2、对被害人家人的危害。

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既会对被害人造成经济的、健康的或生命的损害,还必定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间接伤害。

3、对自家人的危害。

违法犯罪不但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危害,而且给自己父母,也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4、犯罪对自己的危害。

犯罪不但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它会因此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真正一失足成千古恨,况且后悔已晚、痛恨已晚。因为法律是无情的,对制造罪恶的人,必须以更痛苦的方法惩罚他。

5,对国家的危害性。等等。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犯罪的本质并非是“社会危害性”,而是“法益侵害性”! 前一种说法是传统中国刑法的理论,已被现代的刑法理论所抛弃,其不合理性显而易见; 任何犯罪都是对具体个人的法益的侵害,如果一个犯罪没有侵害任何法益,不论其行为多么被社会所唾弃,都不得认定为《刑法》上的行为。

犯罪行为是指那些严重的危害行为,很多危害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没有危害的任何行为都不可能构成犯罪。

打人一巴掌,有危害行为,但未必就是犯罪行为;如果把人打成轻伤了,就有可能是犯罪行为了。

随地吐痰是危害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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