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_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21:13:17 人阅读
导读: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

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也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又因生产者产品责任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不同而区分为特殊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只要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就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也不论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在我国,生产者的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

4.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但不得以此向受害者抗辩,拒绝赔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再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偿。

5.免责条件不同。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未就销售者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作出规定,但根据法定瑕疵的第二种情形,即“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可以推断出,如果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则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

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才可能成立,没有损害后果则不可能产生产品缺陷责任。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按《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8.诉讼时效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瑕疵责任是指产品本身有质量问题,导致了产品与说明书不符等情况,瑕疵责任的承担者是销售者。 缺陷责任则是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缺陷责任的承担者可以是销售者也可以是生产者,一般情况下,除非生产者能证明产品缺陷不是自己造成的或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否则生产者会承担赔偿消费者的最终责任。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合同法项下的责任,即产品生产者对其产品合格的保证责任,具有相对性,是对买方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法项下的责任,对于由于质量缺陷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受损人不一定是买受人,是受损人。

产品侵权责任,顾名思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是由于产品本身的缺陷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的的损失,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与产品瑕疵责任相比主要有3个特点1.产品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侵权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3.侵权责任的形式,范围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协商改变,因而具有极强的强制性和制裁性和楼上一样,产品瑕疵责任属于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维修,更换或者退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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