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的主管部门_请问政府哪些部门管拆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2:07:20 人阅读
导读:呵呵,告诉你实际情况吧!我国以往的拆迁制度是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主导拆迁工作,所以那个时候有拆迁办公室,没错。但是现在,已经进入市场化运作,原来的房屋管理部门下属...

呵呵,告诉你实际情况吧!我国以往的拆迁制度是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主导拆迁工作,所以那个时候有拆迁办公室,没错。


但是现在,已经进入市场化运作,原来的房屋管理部门下属的拆迁科等机构中的拆迁服务所,都已经走入市场化运作了(当然他们的与当地房管部门的关系都很好的)。


所以,他们现在是独立的法人,没有主管机关。只能说是股东。


但是这个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区县一级的建设委员会或是房地局。

拆迁办是全额拨款的实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房产局。

一般来讲,拆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有各自的单位和部门,比如,属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乃至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以及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借调。

你好,我是【李连你好呀】,很高兴为你解答。您好!如果是政府征用的土地,上面原有的建筑物需要拆迁的,政府会专门成立一个办公室。这就是拆迁办了。一般是由城管局、住建局、环保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这种工程都会在县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当然一般的房地产开发就不是这样的,由开发商自己组成一个前期部门,但是需要在住建局报备。谢谢阅读!更多专业的科普知识,欢迎关注我。如果喜欢我的回答,也请给我赞或转发,你们的鼓励,是支持我写下去的动力,谢谢大家。

  拆迁办公室简称拆迁办,一般来讲,拆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有各自的单位和部门,比如,属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乃至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以及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借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拆迁办】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局的拆迁办公室城管。拆迁办。拆迁办房产局下属的拆迁办公室.简称拆迁办房屋拆迁是一种中介行为,所以它的主管部门是根据各自地方的管理而定的,大的主管部门为各地的建设厅,小的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有建设局或房管局,还有可能是中介办

征地办是由几个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征地办一般是某个项目业主配合政府部门成立的办事机构。具体的可以直接咨询这个征地办。土地征收是政府的职权,具体由国土资源局操作。

土地收储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 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体现,逐步适应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但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得大量应由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拆迁办指的是当地的拆迁主管部门,不是拆迁公司。

拆迁公司是民间组织。

遇到拆迁补偿争议应首先到拆迁主管部门,即拆迁办申请仲裁,如仲裁不成,还可以向当地法律部门提起诉讼。

遇到拆迁问题怎么办,应该找什么部门?

拆迁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部门是房屋征收部门,例如国土规划等部门。遇到拆迁问题,你可以找征收部门协商,例如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问题都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话也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