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误工费_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23:43:37 人阅读
导读:误工费是给受害人赔偿的,如果受害人受伤无法工作可要误工费,至于车辆贬值费,法律上正要出台明确的规定是否要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应予赔偿。一、交通事故车辆的...

误工费是给受害人赔偿的,如果受害人受伤无法工作可要误工费,至于车辆贬值费,法律上正要出台明确的规定是否要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应予赔偿。

一、交通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系涉案交通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二者之间明显具有侵权法意义的因果联系。

二、所谓车辆的贬值损失,从财产折旧的视角来观察,应特指涉案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性折旧”,不包括交通事故发生之前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的使用性折旧。

三、权利人将损害性折旧性质的车辆贬值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如果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且载明有关“车辆贬值损失”的确定性鉴定意见,应当认为已尽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举证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而交通事故的车辆贬值损失,自当属于“财产权益损失”范畴应该不存疑义,为此,应依法予以赔偿。

五、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四大选项中并没有明确列出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车辆损害性折旧损失(即车辆贬值损失),但该条文的立法技巧采用的是例式列举的表述方式,并非将“财产损失”的范围限定在该四大列举选项之内,并没有明确排除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车辆损害性折旧损失(即车辆贬值损失)索赔的民事权利。

六、《民法通则》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属于民事基本法的地位,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而具有民事责任基本法地位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也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由此可见,即使是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无权以任何形式限制乃至剥夺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车辆损害性折旧损失(即车辆贬值损失)索赔的民事权利。显而易见,最高人民法院网2016年3月4日《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一文的观点有僭越违法之嫌。

七、纵观既往司法实践,全国各地法院已经出现很多对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判决赔偿的司法案例,也足以印证:人民法院 支持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关具有损害性折旧性质的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请求,于情合理,于法有据。

谢邀,欢迎关注京益法律顾问,您的事业合伙人!

发生交通事故,首先需要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都有哪些是可以得到赔偿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以下几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

既然误工费是可以得到赔偿的,那我们就应该准备相应的材料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

首先应该让甲所在的公司开具一张误工证明,上面明确写着工资是多少,多长时间没来上班,共多少钱没有发。除了误工证明,单位还得出具一张工资表,证明单位每个月给甲发工资的证明,误工证明以及工资表,需要有单位相应的负责人签字,加盖上单位的公章。

谢谢不邀请,中国领先的保险数字化交易服务平台车车科技来回答你,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欢迎你来关注我。

回答问题前需要确定2个问题。

1.题目中的“车损费”是指的修车的费用,还是指的车辆的折旧费?

2.事故中是否有人受伤?

无人伤的情况下,打车费及误工费不赔

在没有人伤的情况下,打车费及误工费,都是不给赔的,以上都是间接损失,在交强险与商业险条款中都有明确条款拒赔。

折旧费用:很难得到支持

其次,如果“车损费”指的是折旧费用,那么这个费用不管是走车险,还是走法律途径,都比较难要到。

车险:明确不赔

不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均有明确的条款,折旧费用肯定是不赔的。

(1)交强险:

交强险条款当中,针对折旧费用,有明确规定如下: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商业险:

商业险也有明确的规定,不赔折旧费用: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因此折旧费用,不管是交强险和商业险,肯定都是不予赔偿的。

司法途径:无法律条款支持

目前来说,折旧费用并没有明确的条文及司法解释支持折旧费用,因此折旧费用该不该赔偿,尚存争议。

针对相应的争议,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折旧费问题做了专门答复。

目前暂未出台法律及司法解释支持贬值损失,原因主要有4点: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以最高法院的观点来说,最高法院对于折旧费用依然保持谨慎态度。

少数、极端的情况可以支持适当的折旧费用,但对折旧费用的主张将严格把关。

首先,先来分析出租车停运期间的损失主要包括哪些?

出租车司机的停运损失包括误工费和车辆承包金两部分,均由出租车营运收入中取得。出租车公司虽然是出租车的实际经营人,但是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承包人之间的承保合同系定额承包合同,即出租车司机无论是否运营均需按时向出租车公司缴纳定额承包金。

出租车营运期间相当于车主工作收入,换角度思考,如果是私家车车主受伤住院无法工作是需要赔偿误工费的,所以出租车受损停运也要赔偿误工费。

其次,出租车承保方式分为单班、双班两种,其中双班为两名司机共同承包一辆出租车并分不同的时间营运,故当其中一名承保司机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使车辆不能使用,另一司机虽非事故的当事人,但也因交通事故产生了营运损失,共同承包的两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往往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不会主动承担赔偿,一般都是由三者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双方沟通一般无果,这是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