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吗_不签房屋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1:09:49 人阅读
导读:必须签合同,不签怎买房?从购房流程而言,不论是否私下签订了买卖合同,只要你想完成过户,就必须在过户之前办理一系列手续,比如缴纳税费,比如资金监管,每个地方对于二...

必须签合同,不签怎买房?

从购房流程而言,不论是否私下签订了买卖合同,只要你想完成过户,就必须在过户之前办理一系列手续,比如缴纳税费,比如资金监管,每个地方对于二手房交易流程要求不同,但缴税和网签是过户必须完成的,不缴税没法过户,而不网签连贷款都办不了,也就是平常所说的面签,所以你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是不可能完成二手房交易的,或者就是你签了合同而不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必须叫作“合同”,协议、合约、契约,只是名字不一样,其实还是合同的。

从交易习惯而言,合同是存在于日常生活的,你去超市买饮料买水果,当你付完钱拿走时候是经过订立买卖合同并履行义务的。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你表示你想和对方签合同,超市开门营业把货物摆在货架这叫要约邀请,而货架上贴着名称、信息和价格,这是要约。当你拿起获取挑选时候,要约送达到你这里,如果你要购买并拿着去结账,相当于合同就成立并履行,超市履行了交货义务,你履行了付款义务,虽然是口头的但其实也是合同。

这是小宗短期交易,而大宗货物交易则会将这些程序细化,买房买车就是如此,因为履行义务有时间差,付款和交房之间有很多程序,所以要通过合同把履约期限和内容固定下来,这样以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出现纠纷时说不清楚,所以不管是为了买房顺利,还是保障双方权益,合同肯定是要签订的。

如果没有签订购房协议,就得抓紧看看是否上当受骗,毕竟房子在人家名下,又没有签合同,他随时可以卖给其他人,即便签订了合同也不是万无一失。如果双方只是不了解程序,抓紧签合同就是了;如果是有意为之,那赶紧报警吧,把钱要回来。

你好,很荣幸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要确定是否签了购房合同。如果购房合同签了,就要看购房合同的去向在哪。

正常来讲,由于购买新房当时不能直接办理房产证。那贷款的话需要把购房合同抵押到银行。这个是正常的。当房屋的房产证办理之后。可以到银行办理他项权证,把购房合同拿回来。

那如果购房合同不在银行手里,这就不正常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房屋买卖,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理由是:

1、房屋买卖属于交易数额较大的合同;

2、房屋买卖是容易发生纠纷的合同;

3、房屋过户需要提供书面合同。《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定金,双倍返还;如果情况特殊,买方为此付出了更多,损失不止1万,可能会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2、没签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合同,相关证据表明,依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类纠纷现实生活中很多,比较常见于建筑工地建筑材料配送、超市物流配送及饭店食源材料配送等上门送货的情形,因为没有书面合同,极易产生纠纷,通常表现为被诉当事人不认可签收人是其工作人员,或者不认可签收人有权利代表其签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往往是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只能以结算单、收货单等的签字证明,无力再进一步举证,很易陷入被动。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结算单、收货单等主张价款,对方对单据上标的物签收人的身份持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事实作出判断。法院可以要求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提交其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等文件。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文件有瑕疵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可依职权到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上述条文规定综合考虑到没有书面合同、签字人常有变化,以及对弱势一方的适当保护等情形,一是认为否认事实也要举证,二是不一味强求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的举证程度,而是要求法院从实际出发,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举证能力的差异、送货人能够提交的其他证据(包括间接证据),例如构成表见代理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一是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或仅签订了购房意向书,是否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当事人名称、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等。如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二是一房二卖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济南某置业公司在与张某某虽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济南某置业公司在收取首付款后,又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已付购房款利息并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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