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利的情形_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6:58:25 人阅读
导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为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4)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2条;200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

构成商标侵权的条件: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主要有: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关于如何界定商标是否侵权,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被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导致权利冲突发生的原因固然存在一些偶然的巧合,但较多情形下,仍是由于一方恶意搭便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所致。因此,审查被告的主观过错、主观恶意对侵权判断是十分必要的。 2、是否相同或相似,并造成混淆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品与商品之间、服务与服务之间、商品与服务之间是否相同或类似,并造成混淆和误认,亦是判断侵权构成与否的重要因素 3.、标识应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如果是一般的经营者和普通的消费者都普遍认同的通用名称,一方当事人就不享有独占的权利,也不能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合法使用。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按照定义相似商品算侵权,判定依据如下:(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7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扩展资料:

商标专用权具体内容

1、专有使用权

商标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中使用该商标,其他人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处分权

主要指商标使用许可权和商标转让权,其中商标使用许可权指注册商标人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持有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则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商标转让权指注册商标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可以依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可他人。

3、收益权

主要是指通过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被许可人获得相应的报酬权利。

4、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算;注册商标人可在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后六个月办理商标续展。温馨提示,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商标人可以长期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商标法》规定了下列七种情形:(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实施了以上任一种行为的,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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