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中逃避侦查的认定_什么是刑事追诉时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7:29:37 人阅读
导读:逃避侦查、逃避审查起诉、逃避审判的案例很多。如果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前或者作案后逃跑;或者取保候审阶段逃跑,这样都会逃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样犯罪嫌疑人不受...

逃避侦查、逃避审查起诉、逃避审判的案例很多。如果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前或者作案后逃跑;或者取保候审阶段逃跑,这样都会逃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样犯罪嫌疑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从该款的立法意义看,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主要有以下考虑:对犯罪行为不能无限期追究,否则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追诉行为采取了“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等条件限制。该款没有限定“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很多案件中,立案时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因而逃避侦查并不需要有侦查机关已确定该犯罪嫌疑人这一前提。

谢邀!

受限制。

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即: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两者不是选择性的。

如果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了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未继续侦查或采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当然,适用这一条款也有限制:

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一、时效的概念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实行时效制度,既符合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和稳定社会秩序。但是为了防止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

  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后,只有在行刑时效期内,刑罚执行机关才有权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期间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行,超过行刑的时效,便不能再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行权消灭的一项重要事由。

  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行刑时效未作规定。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四、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之日”。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问题意见

刑事立案以后,如何界定当事人的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其实并不难,关键就在于当事人是否去司法机关投案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有必要查看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上述规定,分了两种情况,(1)一种是公诉案件,侦查机关已经立案受理,说明已经有人报案,侦查机关也掌握了一些犯罪事实或线索,“当事人”被通知到侦查机关配合调查而拒绝前来或者直接躲避、逃跑,就是逃避侦查,“当事人”难道不知道自己干了什么事情吗!(2)另一种是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也就掌握了一些必要的犯罪事实或证据,基于同样的理由,“当事人”被人民法院通知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或者到人民法院拿刑事自诉相关案件材料,但其拒绝配合或者直接选择藏匿、逃跑,也就属于逃避审判,“当事人”当然不会对自己身犯“何事”不知情。

鉴于此,当事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简单说,只要其不到案,就属于上述情形。

当然有些另外情况,(1)比如说当事人突发严重疾病,来不及关注到案件情况,客观上没有到案的,这个过渡阶段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逃避侦查或审判”,但待特殊情况消失以后应当及时投案。(2)当事人在期间死亡的,案件就会撤销或终止审理、如果无罪宣告无罪。这已经属于程序法规定的内容了。

法律条文

1.刑法第88条;

2.刑事诉讼法第16条。

参见《刑法》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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