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_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可以低于社保基数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6:42:17 人阅读
导读:企业HR告诉你:不可以,首先你每月进账的工资卡流水或者工资条可以证明“企业单方面降薪”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你的计数基数。同时,工资条可以证明你的工资组成部分...

企业HR告诉你:

不可以,首先你每月进账的工资卡流水或者工资条可以证明“企业单方面降薪”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你的计数基数。同时,工资条可以证明你的工资组成部分,同时如果是企业原因导致你本人被动(或者说不得不)辞职的话,可以诉求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及其他利益(如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加班费、降温费等,诉讼有效期仲裁一年,如果经过法院必须要有仲裁的前置程序),简而言之,企业无权单方面随意降低工资,只要没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不贴切的。

如果企业是单方面调岗的话,需书面双方协商一致;如你绩效不合格也要经培训效果评定之后再决定后续事件发展方向,同时调岗带有歧视性、侮辱性的调岗,你可以直接仲裁,同时你要留有足够证据才行,免得人家一句气话你也当真或者直接矢口否认,你就百口莫辩了。

但是,如果你的工资条注明你的基础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辞职所在自然月没有加班、绩效前提下,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的行为就是正确的。

谢谢邀答!实际上,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实习生的工资标准,只是提到实习期间,实习单位要适当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现实生活中,有的实习单位甚至不给实习生报酬,也引起很多实习生的不满,自己同样也付出了劳动,为什么不能获得工资或劳动报酬呢?实习单位应给多少呢?

一、实习的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

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是学校根据专业培养及教学目标,制定社会实践计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或者用人单位实习。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高等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

二、实习生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

具有劳动关系的双方是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法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实习生个单位不具有隶属关系,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双方主要受民法调整,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报酬多少是要经过双方协商的。

三、实习单位应合理支付一定报酬。

所说实习生实习的目的是提高对生产和生活的应变能力,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但毕竟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尽心尽力工作,也付出了很多心血和劳动,获得一份收获当然也是合情合理的。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对此也有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当然这虽然是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各地标准不一,但毕竟还是有可以遵循依据的。

可见,作为一个还在校门的学生来说,为了能提前认识到社会,踏入实习的大门,见识到丰富多彩的生活,无疑是一种促进和提高,是多少金钱都难以买到的,又何必为了短期的实习工资去计较生气呢。当然作为实习单位也不应吝于刻扣实习生的心血报酬,何况他们还是社会和单位建设发展的脊梁呢!更何况优待员工还能为单位积累良好的品牌、口碑和声誉,促进单位的发展呢!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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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规定的基本工资一栏,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因此,劳动合同最基本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对于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计算加班费或者相关福利时,会按照当地最低的工资进行计算,属于用人单位转空子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工资填写。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要求用人单位按约定工资进行填写。

以上均为个人观点,欢迎指导,感谢阅读!


  员工的工资可以低于社保基数,但是不可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进行确定(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新进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基数。

  社会保险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旦确定,中途不作变更。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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