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发现不构成犯罪_刑事拘留被保出来后还会判刑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4:20:23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很多朋友的答案忽视了,没有犯罪事实和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区别,一个法律上的基础知识是,所有的有罪情况都是一样的,而无罪却分为两种情况,即事实无罪和...

这个问题很多朋友的答案忽视了,没有犯罪事实和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区别,一个法律上的基础知识是,所有的有罪情况都是一样的,而无罪却分为两种情况,即事实无罪和证据不足的无罪。

我们国家的司法体制,对于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要求极为严格,特别是立案审查阶段,办案人、法制部门、主管领导三级审批,终身追责,所以要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栽赃陷害一个人,已经是难度极大的系统性工程,仅在公安机关内部,都难以过关,而现实中存在的现象是,对于一些有间接证据证明涉案,但是又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人员会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这样的人其实是名副其实的“犯罪嫌疑人”,因为他们与犯罪事实必然有关,但是又未必是直接相关——与之相比,另一些已经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只是未经审判程序,名义上还叫“嫌疑人”,但是实际上已经是确凿无疑的犯罪者。

举一个例子:

一间屋子里面有五个人,其中一个死掉了,那么很显然当时在屋子里的四个人都有嫌疑,但是到底是谁杀了人,活着的四个人分别在其中起什么作用?这就需要非常仔细的搜集证据,从而固定其各自的行为。

对于这些已经有间接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但是尚未掌握足够直接证据证明其犯罪的嫌疑人员来说,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非常常见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列人员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所以只要一个人被列为网逃,放心一定有上述几类情况的某些证据在你的卷宗里面,而警方在继续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也会去搜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关于这一点,基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长期工作惯性,就我所知很多老警察是非常不理解的,但是在年轻警察里面,大家已经都非常重视这一点,这是侦办案件工作观念的一个重大转变,也是法治意识提升的明显表现,因为一个对于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的出现,很可能直接将整个证据链推翻导致整个案件变成错案,所以对于嫌疑人的自我辩护,也必须认真予以查证核实但是这并不是要求嫌疑人自证清白——因为在现在的侦查工作里面,对于口供的重视已经降到了非常低的程度,特别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简单说警察默认嫌疑人嘴里不可能有实话,为了逃脱罪责,可以编造出各种离奇的故事,所以嫌疑人说得天花滥坠,警察也是要一步一个脚印的去核实。

侦查的过程,既是搜集有罪证据的过程,也是搜集无罪证据的过程,嫌疑人一旦进入被拘留的阶段,释放就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公安机关要放人,也是有法可依的,就是《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但是可以非常坦白的说,实践中几乎不可能有人用这一条款放人,因为一旦适用这一条款,意味着之前的拘留决定是完全错误的,是对证据审查的极端不负责任,而拘留也就变成了非法拘禁,这个锅砸下来,砸在谁身上是要被开除公职的,所以都是通过变更强制措施,先转为取保候审,再继续想办法处理,而促使公安机关作出释放决定的根本原因,一定不是什么“嫌疑人”的自证,只能是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

不能开,因为在去开证明时在派出所电脑上看过,他们把犯罪的定性定论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违法属于刑政处罚,犯罪属于犯法混为一谈,把所谓的有无犯罪记录,变成了有无违法犯罪纪录。即使开出来的证明也标明为有违法犯罪纪录。

曾经被刑事拘留,后来释放的,只要没有法院判决,都可以开具无犯罪证明。

请看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暂行规定》,“出具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时,必须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劳教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文本为依据。

户籍地派出所只有一般的‘案底’记录,如内部工作资料、公安内网信息等,在暂未获得有效的法律文书文本时,一律不得作为依据出具证明。”

再来看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公安机关以人民法院通报的犯罪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作为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人员均为无犯罪记录人员。”

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任何一位公民,哪怕他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只要未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形成有效判决,都不能视为有罪之人。理所当然的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不过,开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需要带齐有关的证件。具体的要求,可以在各地的政务公开网上查到,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依我之见:一旦‘’宣告无罪释放‘’(须有正式的法律文书),依法就不得影响对孩子的政审。

根据我国参军丶公务员招考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精神:因‘’直系亲属‘’中被确定‘’故意犯罪‘’被定罪的其子女参军和报考公务员的政审将不会通过。而‘’故意犯罪定罪处罚‘’,指的是经检察机关起诉丶法院审理判决有罪的‘’刑事判决书‘’为标志的审判结果,或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构成故意犯罪而作出的‘’微罪不起诉决定‘’(俗称‘’有罪不起诉‘’)。本案例中虽然说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而最后又被无罪释放‘’,既然是‘’无罪释放‘’,当然就不会影响孩子们参军丶报考公务员的政审。不过,这‘’无罪释放‘’必须由公安机关出具正式的‘’法律文书‘’一一比如,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该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表述撤销案件的理由是被刑事拘留的人‘’无罪丶不构成犯罪丶不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等等,总之不能留下‘’尾巴‘’。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不一定不能,抓了不一定定罪,不定罪不一定能看,得看是谁去看 .

刑事案件完整程序要经历三个机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也就是公检法,民间称为做菜的、端菜的、吃菜的。

刑事犯罪违反的是刑法,虽然也是违法,但要比其他违法严重,因为触犯的是国家暴力统治秩序和机器,所以被称为犯罪,要比侵犯个人利益严重很多,所以当一个人被刑事拘留的时候,都成了xxxx罪的犯罪嫌疑人,前面修饰语都是涉嫌xxxx。

公安局做菜,是指针对一起案件进行侦办调查,搜集证据以达到立案起诉审判的标准,把犯罪相关事宜都调查完毕,确定罪名在法律上成为侦查阶段,这个阶段被刑拘的人叫“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呢,在法院宣判定罪以前,任何人都不是罪犯,公安觉得他犯了什么罪,证据搜集完达到定罪量刑的程度就移交给检察院,叫作审查起诉。

检察院端菜,是指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公安把案件证据材料移送給的检察院,检察院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标准是否提起公诉,在嫌疑人被抓之后一个月内公安还要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才有后面的程序,一起提起公诉以后,犯罪嫌疑人就变成了被告人。

法院吃菜,是指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之后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刑事犯罪经过前两个程序基本上事情都已经八九不离十了,即便被告人委托了辩护律师辩护方案也是在检察院证据基础上进行设计展开,甚至是焦点问题也是能提前预判的,更何况是在法院的掌控下让控辩双方交锋,所以怎么审都以法官为准,进度节奏都是如此,审批之后判决生效才是定罪量刑生效,这时候被告人就变成了罪犯。

定罪是在审判阶段完成的,是在证据充分、证据链完整的情况下确定的,如果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而且还成功了,即便真的做了也仍然无罪,比如美国的辛普森案,我国是没这种环境的也不可能。

至于家属探监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宣判以后才可以,因为定罪量刑以后,家属就无法进行串供什么的,但为了保障嫌疑人的权利,法律赋予了他委托律师的权利,在他被刑事拘留以后,他和他的直系亲属就可以委托律师,所以家属不可以探监,而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

  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审后,还可能要被判刑的。  取保候审只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能由此表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仍然会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涉嫌犯罪的,则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判决;如果侦查后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则会予以撤销立案并取消取保候审,则犯罪嫌疑人就不会被判刑了。

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扩展资料: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2)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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