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顶包算不算逃逸_交通肇事找人顶包未离现场算逃逸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22:03:35 人阅读
导读:【内蒙古一政法委副书记酒驾逃逸致4人死亡找人顶包,被批准逮捕】前言:酒驾,是每一个驾驶员都应该规避的。因为酒后驾车所潜藏的巨大安全隐患,不仅会危害驾驶员本身,更...

【内蒙古一政法委副书记酒驾逃逸致4人死亡找人顶包,被批准逮捕】前言:酒驾,是每一个驾驶员都应该规避的。因为酒后驾车所潜藏的巨大安全隐患,不仅会危害驾驶员本身,更波及到他人的生命安全。而肇事后逃逸,更是令人不齿且严重违法的行为。作为一个知法懂法甚至是执法的人,更应该了解这其中的安全和法律法规问题。

2020年4月4日清明节当天早上,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赵云启兄弟四人驾车前去扫墓,由赵云启驾车。上午7点25分左右,兄弟四人行驶到敖汉旗省道210线529KM+200M处,发生一起致命的交通事故。

在双向单车道的路上,一辆白色轿车突然逆行高速撞上赵云启的车。赵云启的女儿赵海英告诉记者,事发后自己的父亲和另外两个叔伯当场死亡,另一个伯伯赵云海送医后于当日身亡。四兄弟中,年龄最大的54岁,最小的只有45岁,都是家里的顶梁柱。

  令赵海英气愤的是,事发后肇事司机潘某国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选择逃逸。“是路过群众报警的,赵海英大伯被送到医院的时候已经距离事发时间过了两个半小时了,如果早一点也许他还能活下来。”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潘某国由南向北行驶时遇到在道路非机动车道内停车的杨某,杨某开左前门时,潘某国向左躲避驶入对向车道,与赵云启驾驶的车辆相撞,后又与开左前门下车的杨某相撞。在公安机关调查初始阶段,潘某国隐匿自己驾车,其同车乘车人闫某华冒名顶替潘某国驾车发生事故,潘某国潜逃藏匿逃逸。

  交警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后认为,潘某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遇前方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开启左前车门时,采取不当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杨某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显示,潘某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13mg/100ml,属于酒驾。

  赵海英事后才得知肇事司机潘某国系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

肇事者和顶包者均被刑拘

  5月1日,敖汉旗公安局发布“敖汉旗“4.04”交通事故的情况通报”,称4月5日,潘某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4月30日,潘某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闫某华因涉嫌包庇罪被移送起诉。目前,案件及善后事宜正在处理中。

  赵海英说事发至今自己的父亲和三位叔伯还没有安葬,而肇事司机潘某国从未向家属道歉,也没有拿出任何赔偿方案。“我爸爸兄弟四人都是养殖户,也是家里的顶梁柱,家里都有还没成家的孩子。”

  据了解,5月7日,目前案件已经移交检方。敖汉旗政法委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当地组织公检法司及乡镇部门组成了几个工作组,正在进行调解。该工作人员表示,他目前尚未接到潘某国被免职的相关消息,要等待法律判决。

[权威发布]赤峰市敖汉旗“4.04”交通肇事案最新情况通报

  敖汉旗“4.04”交通肇事致4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潘某国于4月16日被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4月30日,敖汉旗公安局向敖汉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于5月8日报请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为确保案件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处理,当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商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全案依法审查起诉。

  该案正在办理中。

一场酒驾带走的是四个生命,也是四个家庭的顶梁柱,遇难者家属目前还未得到妥善的处理方案,而四个家庭已经要迎接内心的苦痛和未来生活的不易。

这起事故的肇事者,身为领导干部,知法犯法,不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致使他人死伤,还意图以“顶包”逃脱罪责。这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对于普通人来说,尚且知晓酒驾的隐患,而身为干部,却纪律意识与法律意识都如此淡薄,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之不顾,势必经受严肃处理。同时,也提醒着每一个人,安全驾驶,为自己为他人负责。

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顶包判刑怎样?

 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顶包然后自首,这是两个情节的认定与处罚,逃逸找人顶包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但是自首可以成为法官量刑(或处罚机关的)的法定减轻情节。  

交通事故逃逸者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而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的当事人,对于处罚的力度要根据行为人的情节严重而栽制。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1、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交通肇事逃逸不仅指双方事故,只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均可认定为逃逸行为。因此,虽然你是单方事故,但仍然构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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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当呆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没有离开,但是找人顶包也属于逃逸!

因为找人顶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试图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的顶包行为,即便人未离开事故现场,也掩盖不了交通肇事后逃跑的本质。

  顶包驾驶员涉嫌刑事犯罪。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让他人顶替,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多发,给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带来困难,容易使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也易使被害方的利益造成损害,且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予从严惩治。   让人顶替的情形有多种。有的肇事者让同车人顶替或者打电话让人来现场顶替;有的肇事者逃离现场后叫顶替者到现场或者去公安机关投案等等,根本目的就是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从本质上说仍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而且还是一种指使他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社会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处理这类案件,还要区分肇事者是否逃离了事故现场。对肇事者让人顶替但自己没有逃离现场的,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顶替者,构成犯罪的,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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