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实践中经常发生一边是拒不签字的“钉子户”被孤立的危房子,一边是施工机器的轰鸣,甚至未拆迁完的房子要不就被周边堆起的泥土包围,要不就是房子周边被挖空,成为孤岛。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可以阻止开发商动工用地吗?
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开发商依据旧拆迁条例自己进行拆迁时,这种情况更是多发。为了保护弱势的被拆迁人一方,对于这种情况国土部早就有以下明确规定:
首先,规定,土地未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补偿安置不到位,不得强拆;
其次,要求开发用地必须净地出让,既地方政府在出让土地前,必须要达到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土地没有纠纷,且达到“三通一平”的标准,否则就是违法出让土地;
第三,规定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给开发商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开发商也就无权先行用地;
最后,明确规定,补偿安置不到位,被拆迁人可以阻止开发商施工。
因此,在被拆迁人没有签补偿协议更未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强拆房屋、强占土地本身就是明显违法,更不能给开发商发放用地批准书,开发商也就无权用地,在此情况下阻止开发商施工是有明确的依据。
但话说回来,虽然国土部的规定有利于被拆迁人,但由于被拆迁人无法在力量上对抗拆迁方和建设方,因此建议被拆迁人想维权就要趁早,而不要等到房子被拆土地被占,对方兵临城下再反抗,因为,被拆迁人虽然有对抗的权利,但没有对抗的力量,也很难获得好的维权效果。
任何人都不可以强行使农民在征田上签字, 征收农民田地,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强行的做法,都涉嫌违法违规。
这是不合法的,孩子的户口属于本村的人是有权分到本村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首先肯定的是这个提问有点含糊不清,不能明确表达想提问的意图。
农村的土地流转合同,法人代表不是村党支部书记,而是村民委员会主任。有关土地的承包转让等合同,法人代表一栏是由村委主任鉴字,然后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后才具有法律效用。
你说的村党支部书记签字,但不加盖党支部公章,那只是代表他个人的意见。
在农村,村党支部的公章和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各有各的用途与效用,很多人混淆不清而乱用,总以为起的效用同样,这是不正确的。
以上只是个人的观点与认识,不对的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