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三条是基本原则吗_民法总则全文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5:45:28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民法总则10月起施行 开启“民法典时代”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民法总则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通过后,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所谓民法基本原则,是指适用于民法全部领域的准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应属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确立的等价有偿原则不宜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

因为,在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不宜贯彻等价有偿原则,把等价有偿原则运用于侵权法领域也不太适当。即使在合同法、物权法领域,也有相当多的情形不宜体现等价有偿。

说简单的《民法通则》就是在我们国家民事立法水平和技术还不够成熟,但是由于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出于立法考虑制定出来的临时性的《民法典》的总则部分,这样一来分则就只能暂时性的分门别类的出现在公司、物权、婚姻家庭等一系列法律之中,虽然很不统一而且也水平不够,但毕竟是上世纪80年代那个时代,至于民法总论,其实还就是民法总则,但大多数时候用在学理上而不是立法之中。现行民法通则将与民法总则一并实施,有冲突的地方以民法总则为准,过去的民法通则既有总则内容也有分则内容,这次实际上就是出台一个新的总则。

民法总则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1、【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指民事主体对构成自己的法律客体享有的权益,用法律客体命名。本条把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分为三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在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一章。

合法权益也叫作权利或者法权。完整状态的民事权利由三个部分组成:主体-主客体关系-客体。不完整状态的民事权利是通过挖除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或者客体而得到的。有三种:-主客体关系-客体、主体-主客体关系-、-主客体关系-。其中-主客体关系-客体是以法律客体命名的权利,简称法律客体权,如本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体-主客体关系-是以法律主体命名的权利,简称法律主体权,如自然人的权利即人权、法人权和非法人组织权;-主客体关系-,是以法律关系本身命名的权利,简称权利或者法权,如所有权、监护权等。如果用数学语言来描述,民事权利就是一个三元函项,法律主体、主客体关系、法律客体是三个变项,三个变项都确定的情况下,就是一个特定的民事权利。

每个特定的权益,其法律主体、主客体关系、客体都是确定的,依法都属于特定的法律主体,只能由这些特定的法律主体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享有,也不得侵犯。这里的任何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包括政府等其他组织。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包括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三)自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等价有偿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七)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八)社会公益原则

  民法有六大基本原则,分别如下: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二、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三、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四、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五、绿色原则

  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六、公序良俗原则

  1、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2、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3、另外,在法律适用上有重大突破,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六项:(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第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第四,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这一原则是由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决定的。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平等原则必然贯穿我国民法始终。(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自主自愿,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借助于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强迫他人进行某种行为或不进行某种行为。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公平合理,不能随意抬价压价,损害对方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法规范要求民事主体在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第二,该原则主要是作为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上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原则体现在合同关系中,具有很高的效力,起到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作用,并且具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功能。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第二,民事主体在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失时,应当自觉承担责任。第三,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员处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这一原则在《民法通则》的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餍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同时,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法律上,滥用权利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因’为这一行为有损于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构成滥用权利的条件一般包括:当事人有权利存在;当事人有行使权利的作为和不作为:当事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权利人行使权利在法律上是应当的,但是,如果滥用权利,就可能给社会和他人带来危害,因此,行使权利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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