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0条内容是什么_劳动合同法第40条2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4:52:44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深圳商事律师、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段海宇律师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一、首先,我们来看《劳动合同法》...

谢谢邀请,深圳商事律师、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段海宇律师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首先,我们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根据该条规定,我们经济补偿方面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您确实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则用人单位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如果你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则用人单位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相当于经济补偿的两倍)

三、对您的问题,有些疑问,因为劳动合同到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单位可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此时,单位只需支付2008年后工作年限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无需支付2008年之前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而且,用人单位就无需承担第四十条中规定的举证责任,所以,您的问题是不是存在笔误?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是用人单位对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合理,即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用人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用人单位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解析: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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