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区分所有权的行使_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员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1:12:20 人阅读
导读: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之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之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简言之,成员权是区分所有权人行使区分所有权和处理共同事务的表现方式之一,是以组成团体并以构成人员权利义务的方式实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共同事务管理权。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这个问题,同时给你推荐一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2007年5月29日写的文章,由于全文太长,无法复制,告诉你网站,自己查阅吧.网站是:司法考试论坛 海天教育(进入后点上方的左栏) → 分科学习 → 民法、商法、经济法专区(进入后在下方的搜索) → [推荐]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及适用

一、业主知情权的涵义 所谓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

业主的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文件报表或者相关资料的方式进行的,主要表现为业主的查阅权。二、业主知情权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知情权的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您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另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以上列举了部分相关规定,建议参考《物权法》。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定义,对其内涵在此不作阐述。应予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概念在特定场合下出现选择适用的问题,即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专有部分之间或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彼此邻近形成相邻关系时,业主应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是相邻权来维护自身权益。一所有权1.概念: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即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打个比方就是你家卧室以内的空间你有所有权,别人是不能对其有任何非法要求的。 二相邻权概念:相邻权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利用不动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的扩张或限制的一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铺设管线权、通风采光权等派生出来的权利。 打个比方说,你楼上的要用水,必须从你家厨房过一个水管,那你家楼上的邻居就有权在你家厨房铺自来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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