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之债的分类_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0:24:46 人阅读
导读:区别在于:种类之债在债权成立时(交付前)由于标的物并不特定,不能约定所有权和风险承担在债权成立时转移。首先从概念上,种类物是民事流转中依种类、品质数量确定的物。...

区别在于:种类之债在债权成立时(交付前)由于标的物并不特定,不能约定所有权和风险承担在债权成立时转移。

首先从概念上,种类物是民事流转中依种类、品质数量确定的物。特定物是依照物的个别特征来确定的物,特地不一般是不可替代物。

首先从概念上,种类物是民事流转中依种类、品质数量确定的物。只要属于同一种类,不累是这一批还是那一批,都能满足当事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种类物常为可替代物。特定物是依照物的个别特征来确定的物,特地不一般是不可替代物。 举例说明,种类物如:商场内的自行车,最常见的种类物就是钱。特定物一般包括两种:其一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徐悲鸿的奔马图,其二是经过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如商场内的自行车经过顾客家的选择后,选中的一辆就成了特定物。 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在于: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如果标的物为种类物,在履行前若发生标的物损毁灭失,债务人不能免除履行责任。比如,买100吨大米,卖方不能因为已经准备好的大米被盗而免除责任,需另外提供一百斤大米。特定物之债则不同,在履行前若发生标的物损毁灭失,债务人可以免除履行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就可以。比如,在画店买到齐白石的一幅画,在交付前,画被烧毁,由于履行不能不能要求画店继续履行,只能要求画店承担违约责任。 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经常考到该考点,典型的题目是一个关于自行车的案例题。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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