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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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如没有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法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1、我觉得没必要去讨论儿媳的赡养和继承权利,没有儿子哪来的儿媳。家庭如果以和睦为主,你真心对儿媳,没有几个不知道好歹的人吧。如果你对人家不好,用权利和义务去限制,也没多大意思。
2、儿子儿媳是一个整体,儿子赡养了,不就相当于儿媳默认也养了?
3、关于继承,你给儿子,难道儿子要跟儿媳分开过?到头来不都是你孙子孙女的?
您好!
这种情况下,题主父亲应当不继承、或者少继承母亲的遗产。
按照最新《民法典》,有两条非常重要的条款,与题主的问题相关:
关于夫妻间的扶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关于扶养与继承的关系: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依据上述两条规定,注意上面的标粗部分,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这里需要做的主要工作,是区分“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的严重程度,依靠的手段就是“举证”。
因为夫妻之间本身存在相互继承关系,那么,涉及到一些小而不言的事情,例如少有抚慰、少有关心等,一般来讲是可以继承的。只是尽扶养义务较多的人(例如子女)可以主张多分。
但是,涉及到严重的不扶养的行为,就可以主张不分,例如:
更为严重的,甚至触发丧失继承权行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所以,如果涉及到上述情况,题主完全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剥夺”父亲全部或者部分继承权。
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是有在法律上的责任.权力.义务.扶养的法定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法定责任和义务。只是公秩良俗中的道德品质关系。
通俗地说,前者是法定的必需,后者是道义的自愿。
相互间的继承关系的出现,不是双方关系。而是双方做为平等继承人共同拥有的,与被继承人的多边法律关系。
继承权的产生,是兄弟姐妹各自在,依法完成和尽到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后,获得的合法受益。
在继承权发生后,如其中某一方,在履行法定范围过程中,存有不当言论和行为,依法将根椐情节及后果减少或取消其继承权力。
不可以!
即使没有继承父母财产的女儿,也是需要赡养老人的!
因为有法律规定:
1. 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必须无条件赡养父母!
2. 任何人都有权支配和处置自己的财产,别人都无权干涉!
中国传统习俗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出嫁的女儿,虽然可以不赡养父母,但也不可分父母的财产;在出嫁时,婆家需按当地风俗,向女方父母支付一笔彩礼,也可以看做是“一次性付清”的赡养费!
出嫁的女儿,在过年、过节、父母生日的时候,需要回娘家看望父母,并奉上礼物和礼金。
1. 为人父母
做父母,也是需要智慧和公平,大家庭才会和谐,子女们才会心甘情愿地为你行孝,晚年才会幸福!
切莫做“财产给儿子,养老靠女儿”的愚昧老人,把自己的晚年生活搞得一地鸡毛!
2. 为人子女
好男不靠父母田,好女不穿嫁时衣。
首先,尊重父母的意愿,不谈条件地尽自己赡养老人的义务,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得父母财产的儿子们,要知恩图报,要做顶天立地的男子汉、做家庭的顶梁柱、做年迈父母的靠山和保护伞,多多承担一些赡养老人的义务,不与姐妹们过多计较!
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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