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羁押期限是多少_看守所羁押期限是多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9:32:59 人阅读
导读:嫌疑人在移交法院判决前须经历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侦查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特殊情况是检察院)的侦查阶段,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满仍不能侦查...

  嫌疑人在移交法院判决前须经历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侦查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特殊情况是检察院)的侦查阶段,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当然,某些特殊法定情形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可以延长。

  第二个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负责)。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是1个月,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存在补充侦查的话,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结束才进入法院的审判阶段。综上,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案子自己算算。

犯罪嫌疑人最初被关进看守所内是因为被公安机关拘留了,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

但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把犯罪嫌疑人放了,即如果检察院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最多待37天。

如果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那么具体时间就不好判断了。

这里涉及到一个概念叫做侦查羁押期限,即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最长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是七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七个月内没有侦查终结的话,就必须把他放了。

如果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七个月内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会被继续关在看守所内,一直等到审判终结。从检察院审查起诉到审判终结,各个程序的期限如下: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普通程序六个半月,速裁程序是半个月;

人民法院一审程序的期限是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一个半月,速裁程序半个月;

人民法院二审程序的期限是普通程序四个月,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一般不会上诉。

审理程序终结以后,被告人被判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仍会在看守所内执行。如果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那么就会移送监狱。


《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因为国家并没有详细规定看守所的羁押期限,所以关于看守所羁押期限还要详细解释:首先要明白判决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会折抵刑期的,也就是说判决书会写上刑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这个日期就是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日期也即开始羁押的日期。但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不会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实刑的,之前被羁押的日期要折抵刑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之前被羁押日期是不能折抵缓刑期限的,因为只要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两者的共同点就是在里面羁押的人员都会失去人身自由。所以,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是会计入刑期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判处拘役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的限制相对就比较高了,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因为又没有办法跟拘留相提并论,所以当事人如果是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当事人如果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实际刑期1日。

【1】法院判决前在看守所羁押期限最多为37天。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 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侦查羁押期间:  A、一般二个月,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B、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C、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款规定的5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D、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F、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2、审查起诉期间:  A、一般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B、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审理期间:  A、一般一个半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B、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上面这些都是《刑诉法》中规定的,粗略算算,怎么不超过6个月?还没算鉴定期间、重新鉴定期间,鉴定机关是独立机构,多长时间出鉴定司法机关无法控制;也没算二审期间、发还重审期间(重新开始计算期间)等等。所以,现实中有些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一两年也是有可能的。

一、逮捕之后的羁押,通常在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但因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能被羁押的期限为28个月加6天。   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同:   1、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1个半月。   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每次1个半月。   3、一审(法院)6个月。   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两次,每次1个月。   二审(法院)4个月(其中二审开庭的,检察院阅卷时间一个月不计入审理期限)。   4、死刑复核(法院),无限期。   综合以上,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不包括死刑复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能被羁押的期限为28个月加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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